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同日配套发布2026年第15号公告。这两份公告被业内称为”离岸信托个税元年”标志——从设立到存续到终止,每个环节都给你算得清清楚楚。不少人之前觉得离岸信托是”避税神器”,看完这两份文件估计要重新评估了。
设立环节:装进去那一刻就要交税
先把一个核心概念说清楚:什么叫”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公告明确,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你直接把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受托人持有、管理、运用、处分;二是你转移给离岸信托控制的境外实体。这两种情况,税务上都视为你完成了装入动作。
装入环节怎么交税?居民个人把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应纳税所得额=装入时市场价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税率20%。注意,原值在装入之后会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这意味着下次再算转让所得时,基数就变了。
非居民个人呢?只就装入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申报时间是次月15日内。也就是说,如果你是个非居民但有一套房在北京,装进信托就得交税;如果财产全在境外,原则上不征。
给你算个实际数字。李总2019年在开曼群岛设了一个离岸信托,把持有的深圳某科技公司30%股权装了进去。装入时点公司估值1亿元,股权原值(早期投资成本)3000万元,合理费用50万元。那这次装入环节,李总要交的税是(1亿-3000万-50万)×20%=1390万元。装完之后,这笔股权的原值就调整为1亿元了,之后再转让或分配就按新基数来算。
想了解更多设立环节的税率细节,可以看这篇:离岸信托个税新规落地:设立环节差价按20%交税。
存续环节:没分钱也要交税
这是这次新规最狠的一条。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管信托实际有没有把收益分给你——都要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收益分两类:一类是财产转让所得(比如信托卖了持有的股票、房产),另一类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如信托买的债券收到利息、持有股份收到分红)。两类性质不同,但税率一样,都是20%。
申报时间是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跟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同一时段。这期间你要把上一年度信托产生的所有收益汇总计算,填表申报。
延续上面李总的例子。2025年度,信托持有的深圳公司分红了500万元,同时信托还卖出了一笔股票赚了300万元。那2026年3月到6月,李总就要申报缴纳(500万+300万)×20%=16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注意,这800万元收益信托没有实际分配给他,但税法上他已经需要交税了。
存续环节收益怎么分类计算?这篇有详细分析:离岸信托存续期间:收益按性质分别计税。
终止环节:分配或注销都要算账
信托要是不想玩了,终止时有几种情况:
第一,离岸信托将财产分配给居民个人,分配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20%。第二,离岸信托依法终止、信托财产转归他人(包括非受益人),视同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交税。第三,如果居民个人身份变成非居民了,从变身份那一年起,就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交税,之前积累的信托财产按终止处理。
存量信托有没有豁免?
有,但条件比较严格。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但注意,只是不追征设立环节,存续期间的收益该申报还是要申报。3年以内的存量信托,给予3个月的申报宽限期(从公告发布之日算起),宽限期内完成申报的不加收滞纳金。
所以关键时间节点:公告是2026年7月24日发布的。存量信托的装入环节申报,设立超过3年的免了;3年以内的,90天内(即2026年10月24日之前)完成申报。存续收益的申报不受设立时间限制,所有存量信托都要按年度申报。
关于存量信托的具体豁免条件和申报操作,参见:存量信托豁免窗口期:90天内免滞纳金详解。
什么人需要关心这个?
简单说:如果你或你的家族成员是中国税收居民(每年在中国居住183天以上),持有在境外(如开曼群岛、BVI、新加坡、中国香港等)设立的信托架构,就需要关注。
普通境外公募基金、标准化保险产品(如香港储蓄型保险)、银行理财产品,这些不在监管范围内。但如果你通过离岸信托持有这些产品,信托本身还是需要申报的。
如果你还不清楚这次双公告的全局影响,可以先看这篇:离岸信托双公告落地:个税征管全面收紧,帮你建立整体认知。
信息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2026年7月24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2026年7月24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