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晚上,不少做家族财富管理的朋友圈直接刷屏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当天联合发…
7月24日晚上,不少做家族财富管理的朋友圈直接刷屏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当天联合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同一天国家税务总局又配套发布了2026年第15号公告,把征管细节也一并敲定。两份文件加起来,等于给离岸信托的个税问题画上了一个完整的闭环:从把财产装进去,到信托赚了钱,再到最后分钱、清算,每个环节该不该交税、交多少、什么时候交,全都说清楚了。
对高净值人群来说,这可能是近几年影响最大的一份个税文件。过去很多人觉得,把股权、房产装进一个BVI或者开曼的信托里,钱就”出境”了,税务局够不着。现在这条路正式被堵上了。

什么算离岸信托?范围比你想的宽
21号公告给的定义是: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者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注意后半句——”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这是个兜底条款。也就是说,你不叫信托,叫基金会、叫SPV架构,只要实质上干的是信托的活儿(替你持有、管理、处分财产),照样在征税范围内。
唯一的例外是: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翻译一下:你在香港买的正规公募基金、储蓄险,不算离岸信托;但你为自己家族量身定做的那个家族信托,跑不掉。
“装入财产”的口径也很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把财产直接转给离岸信托或受托人;二是把财产转给受托人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很多架构喜欢在信托下面再套一层BVI公司持股,以为多套一层就安全了——公告明确,这种也算装入。
三个环节怎么交税,一个个说
设立环节:装进去就视同卖了
居民个人把公司股权、股票、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财产转让所得”交20%的个税。应税所得=装入时的市场价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举个例子:老王2015年花500万入股一家公司,2026年这部分股权市值涨到3000万,他把股权装进新加坡的家族信托。虽然一分钱没落袋,但税务上视同他把股权卖了:(3000万-500万)×20%=500万个税。这500万就是设立信托的”门票钱”。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交20%——比如一个外籍人士把境内房产装入离岸信托,境内这套房的增值部分要交税。
存续环节:信托赚钱,不分配也要交
这是最狠的一条。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都以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收益性质分别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按年申报。
过去离岸信托最大的税务卖点就是”递延”——收益留在信托里滚存,不分配就不交税。现在这个玩法彻底失效了,信托账上赚多少,委托人当年就得对应申报多少。
另外,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如果受益人里有中国居民,居民受益人拿到分配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20%。
终止清算环节:信托终止清算时的财产分配同样有征税安排,加上居民身份变更、委托人去世等特殊场景,公告都做了规定,全生命周期没有留白。
已经设立的信托怎么办?给了台阶,但要快
这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公告对存量信托的处理可以概括成”往前既往不咎一部分,往后一分不能少”:
一是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设立环节的税款不再追征。也就是说2023年7月之前装入财产的,装入那一刀的税免了。
二是存续环节的收益,不论信托什么时候设立的,都要申报。但给了3个月的申报宽限期,宽限期内补申报的,免加收滞纳金。
这个安排等于给了存量信托持有人一个窗口期:抓紧把历史收益理清楚、补申报,成本是补税但不罚滞纳金;要是心存侥幸继续瞒着,一旦被查,补税、滞纳金、罚款一样都跑不了。现在CRS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已经运转多年,境外账户对税务机关来说早就不是黑箱了。
去哪儿申报?15号公告把流程定死了
总局15号公告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顺序,分三档:
第一档,装入信托的财产在境内有相关的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的,以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比如装入的是境内公司股权,就去公司注册地申报。第二档,没有境内相关企业的,按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确定。第三档,纳税人有异议的,由税务部门直接指定。对2025年度已经办过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可以继续用原来的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平稳过渡。
申报时间也要记牢: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在装入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设立环节税款;存续期间的年度收益,也是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上一年度的。非居民个人则是在装入财产的次月15日内申报。
几个高频问题
问:我只是信托受益人,财产不是我装的,要交税吗?
答:分情况。如果装财产的是居民个人,存续期收益由装入人(委托人)交,你拿分配时的税务处理跟着整体框架走;如果装财产的是非居民,你作为居民受益人拿到分配,就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20%,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
问:信托里的钱不分配,税务局怎么知道赚了多少?
答:15号公告以信息报告为抓手,要求纳税人报送信托相关资料,实现全生命周期穿透式管理。再叠加CRS信息交换,境外受托机构所在地的金融账户信息会定期交换回国内。指望”查不到”是不现实的。
问:现在解散信托、把财产拿回来,能躲过去吗?
答:终止清算环节本身就是征税环节之一,公告已经覆盖。而且突击解散反而可能触发清算环节的纳税义务,建议先找专业机构测算各方案税负再动手。
实操建议
手里有离岸信托架构的,这三件事建议尽快做:第一,把信托设立时间、装入财产清单、历年收益流水整理出来,判断自己落在”追征”还是”免追征”区间;第二,用好3个月宽限期,该补申报的补申报,省下滞纳金;第三,重新评估信托架构的存续价值——递延功能没了之后,有些架构的维护成本可能已经高过收益,该调整就调整。
顺带提醒,今年个税领域的动作明显密集,除了这次的离岸信托,此前的换房退个税延续到2027年、资源回收个税预缴率下调,还有按次纳税起征点翻倍到1000元,都是同一个思路:该给的优惠给足,该堵的漏洞堵死。合规成本在下降,逃避税的代价在上升。
另外,涉及股权装入信托的朋友,还可以对照看看企业重组所得税征管新规,股权架构调整的税务处理最近也有大变化。要是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尺度心里没底,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落地,罚多罚少都有明账可查。
政策原文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查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均于2026年7月24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