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个税征管落地:设立、存续、终止三个环节怎么交税,宽限期3个月
7月2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了一个公告,把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事儿说清楚了。简单讲,个人把财产装进离岸信托,以及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都得按规定交个税。
这不是什么新税种,只是把之前模糊的地方明确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本来就该交税,这是国际惯例。离岸信托这块之前缺乏具体规定,现在算是补上了缺口。
具体怎么交?分三个环节。
设立环节,把财产装进离岸信托时,按”财产转让所得”交税。算法是:装入时的市场价值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余额乘以20%。比如你把一套房产装进去,买入价200万,装入时市场价500万,那应税所得就是300万,个税60万。
存续环节,信托产生的收益要交税。按收益性质,要么按”财产转让所得”,要么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都是20%,按年申报。
终止环节,信托结束清算时的所得,同样要按规定交税。
有个细节值得注意。公告发布前已经设立的离岸信托怎么办?设立了超过3年的,设立环节的税款不再追征。但存续期间的收益,不管什么时候设的,都得申报。不过给了3个月宽限期,在这期间主动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什么时候申报?居民个人在财产装入的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就财产转让所得申报。存续期间的收益,每年3月1日到6月30日申报上一年的。
这个政策对谁影响最大?之前通过离岸信托做资产配置的高净值人群,得重新算算成本了。以前有些人觉得离岸信托是”避税天堂”,现在规则明确,该交的税跑不掉。
从征管角度看,这个公告出台说明两个事儿。一是税务部门对离岸资产的监管能力提升了,之前想征也征不到,现在条件成熟了。二是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让纳税人心里有数,稳定预期。
再过几天,7月28日上午10点,国新办还要开个发布会,请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介绍”十五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情况。这个时间点挺有意思,先出台离岸信托征税规则,再系统讲未来五年税收改革方向,信号挺明确。
对普通人来说,离岸信托可能有点远。但这个政策传达的信息是明确的:全球资产配置不等于避税,该交的税早晚要交。与其被动等追征,不如主动了解规则、按规申报。
想了解更多关于资产配置和税务规划的内容,可以看看之前整理的新能源车船税优惠调整,或者查一下企业重组所得税征管优化。对个税申报有疑问的,也可以参考2026年申报纳税日历,里面详细列了各税种的申报时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