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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来了:设立要交、存续每年交、终止再交,7月24日起施行

7月24日下午,财税圈的朋友圈基本被同一件事刷屏了: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同一天,国家税务总局还配套发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两份文件加一份答记者问,把过去多年一直处于模糊地带的离岸信托个税问题,一次性讲清楚了。

这是我国第一次针对离岸信托出台系统性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对高净值家庭来说,这份文件的分量不轻——财产装进信托要交税,信托里没分配的收益也可能要按年交税,信托终止清算还要再算一次账。下面咱们把文件掰开揉碎讲一遍。

财税政策文件分析

什么算离岸信托?先把范围划清楚

21号公告给的定义是: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者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注意后半句,这是个兜底条款——哪怕你没用”信托”这个名字,只要实质上起到类似信托的功能,照样算。

但有一类被明确排除在外: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说白了,你在香港买的公募基金、储蓄型保险,不在这次的射程之内。文件瞄准的是那种为特定家庭量身定制的财富传承架构。

公告里说的”财产”范围也很宽: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都算,股权、房产、现金、艺术品,装进去都在监管视野里。

三个环节,每一环都有税

设立环节:装入即视同转让

居民个人把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要按”财产转让所得”交个税,税率20%。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算?装入时的市场价值,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差额就是应税所得。

举个例子。老王2026年8月把一笔市值5000万元的公司股权装入新加坡的家族信托,这笔股权当年的取得成本是1000万元,装入过程发生合理费用100万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是5000万-1000万-100万=3900万元,按20%算,老王要交780万元个税。

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交完这笔税之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也就是说,将来信托再处置这笔股权时,成本基数是5000万而不是1000万,不会重复征税。这个设计还算公道。

存续环节:没分配也要交

这一条杀伤力最大。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都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根据收益性质分别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个税,税率20%。

过去不少人设立离岸信托的一个盘算,就是收益留在信托里滚存不分配,让税收义务无限递延。这条路现在被堵死了——信托赚了钱,哪怕一分没分给你,税也照交。这个思路和国际上的CFC(受控外国企业)规则是一脉相承的。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则由收到分配的居民个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税。

终止环节:清算收益再算一次

信托终止时,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税。设立、存续、终止,三个环节形成了完整闭环,中间还覆盖了居民身份改变、委托人死亡、通过借款代付等方式变相受益的情形,想钻空子基本没有余地。

税务计算

已经设了信托的怎么办?存量规则是关键

这可能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公告对存量信托给了两条明确规则:

规则一: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比如你2020年就把财产装进了信托,到现在超过3年了,设立那一刀不会回头补征。这算是给存量架构吃了颗定心丸,避免了”倒查N年”的恐慌。

规则二:存续环节的收益,不论信托什么时候设立的,都要申报。但给了3个月的申报宽限期,宽限期内申报的,免于加收滞纳金。

换句话说,老信托的”入场税”既往不咎,但从现在起,信托里每年产生的收益都得进入申报视野。3个月宽限期从公告发布日(7月24日)起算,也就是说10月下旬之前把该报的报了,滞纳金可以免掉。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

常见问题快问快答

问:我在香港买的保险和基金要交这个税吗?
答:不用。受监管金融机构面向不特定客户发行的金融产品被明确排除,公募基金、商业保险这类标准化产品不在21号公告范围内。

问:信托受益人是我孩子,不是我本人,还要我交税吗?
答:存续环节的规则是以”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你装入的财产,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就算在你头上,跟受益人写谁没有直接关系。

问:我已经移民了,还受这个约束吗?
答:要看税收居民身份。中国税收居民就境内境外所得都负有纳税义务;非居民个人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公告还专门规定了居民身份改变情形下的处理,单纯换本护照未必能改变税收居民认定,这块建议找专业人士逐案分析。

问:不申报会怎么样?
答:CRS(共同申报准则)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已经运行多年,税务机关掌握境外账户信息的能力远超很多人想象。存续收益逐年申报是硬义务,被动等着被查出来,面临的就是补税、滞纳金甚至罚款,性质上还可能被认定为偷税——偷税的追征期是不受年限限制的。

三条实操建议

第一,已有离岸信托的家庭,赶紧做梳理。把信托设立时间、装入财产清单、历年收益情况整理出来,判断哪些落入申报范围。10月下旬前的宽限期是窗口,免滞纳金申报的机会只有这一次。

第二,正准备设立信托的,先算税再签约。设立环节按装入时市值征税,意味着”装入时点”的选择很重要。低估值时点装入,税负天然就轻。装入前务必把原值凭证、评估报告这些资料备齐。

第三,别迷信所谓”免税架构”。这次21号公告加15号公告的组合拳,配上反避税条款,基本把常见的规避路径都覆盖了。与其花大价钱搭花架子,不如把合规成本算进财富规划里。近两年税务征管的精细化趋势非常明显,从企业重组所得税征管优化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落地,再到这次的离岸信托新规,监管补空白的速度在加快。

顺带一提,个人财产处置相关的税收政策今年动作不少,之前我们写过的卖废品个税预缴率减半、换房退个税延续也属于这一轮政策梳理的一部分,感兴趣的可以对照着看。

写在最后

离岸信托本身是中性的财富管理工具,公告也没有否定它的合法性,管的是”用信托藏收益、避税收”这件事。对绝大多数普通人来说,这份文件更多是个信号:跨境资产的税收透明化是大势所趋,境外不再是税收视野之外的世界。

政策原文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查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均自2026年7月24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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