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来了你的税单会变吗:2026年第10号公告逐条拆解
增值税法来了,你的税单会变吗?2026年第10号公告逐条拆解
上周有个开小超市的老板问我:”听说增值税法实施了,我这种小本生意,税会不会涨?”
这个问题问得好。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实施。这是增值税第一次”升格”为法律(以前只是国务院的暂行条例)。法律实施后,原来的很多优惠政策要不要延续?怎么延续?如果不明确,企业和个体户都会很慌。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2026年2月1日联合发布了2026年第10号公告,专门做了优惠政策衔接。这个公告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它直接决定了几千万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负水平。
今天这篇文章,就把这个公告拆开了、揉碎了,一条一条说清楚。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还是10万/月
先说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多少以下免税?
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为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这个政策其实已经执行好几年了,这次是通过10号公告正式衔接确认,让大家吃个定心丸。
这里有几个细节要特别注意:
1. 达到起征点,要全额缴税
以前有些地方执行时,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税,10万以上只对超过的部分征税(比如卖了10.5万,只对5000块征税)。但10号公告明确:销售额达到起征点临界点时,应全额缴税。也就是说,如果您月销售额刚好10万,不用交税;但如果到了10.0001万,就要对全部销售额征税了。
这个变化,对于销售额在临界点附近的企业来说,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建议做好税务筹划,尽量避免”刚好超过一点”的情况。
2.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1000元
如果您不是固定业户,只是偶尔发生应税交易(比如农民偶尔卖点农产品),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从原来的300-500元提高到了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这个调整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临时经营者来说,是个好消息。
3. 起征点计算不再扣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以前有些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差不多到10万了,就把销售不动产的部分扣除,这样就能享受免税。10号公告把这个漏洞堵上了——起征点计算时,不能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问:我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个月销售额9.8万,是不是完全不用交增值税?
答:不一定。如果您这个月还销售了不动产(比如卖了一套商铺),那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要加到9.8万里一起算。如果加起来超过10万,就要全额交税了。
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哪些继续免?
增值税法实施后,原来减免税的项目,哪些继续免?公告列了一个很长的清单。我挑几个和普通人关系大的说说。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这个政策延续了。什么是”自产农产品”?公告专门做了解释: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初级农产品,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中的农产品。
举个例子:老王自己种水稻,收获后直接卖稻谷,免增值税。但如果老王把稻谷加工成大米再卖,这就不一定是”自产农产品”了,要看加工到什么程度。
2.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院、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继续免征增值税。但要注意,这里说的是”医疗服务”,如果您去医院门口的小卖部买东西,那还是要交税的。
3.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随着老龄化加剧,养老服务越来越重要。10号公告明确,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民政部规定设立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等;”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4.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这个也是延续的政策。残疾人福利机构(比如特殊教育学校、康复中心)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5. 结婚典礼服务
这个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婚庆公司的结婚典礼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但注意,婚庆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比如婚纱租赁、化妆服务),不一定免,要看具体项目。
三、简易计税方法:哪些项目可以选择3%或5%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法定税率是13%、9%或者6%,但有些项目,法律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或者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方式对于某些行业来说,税负会低很多。
10号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下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按照3%征收率的项目
- 建筑用砂、土、石料: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及用这些原料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的电力:注意,是”小型”水力发电,具体标准要看相关规定。
- 自来水:这个对于水务公司来说很重要。
-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典当行里那些到期没人赎的”死当”物品,卖掉的时候可以按3%简易计税。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交、地铁、出租车、轮渡等,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公交公司税负不高的原因。
-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装修房子时,有些装修公司只出人工、不包材料,这就是”清包工”,可以按3%简易计税。
-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延续原政策。
按照5%征收率的项目
-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此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 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公路桥梁的通行费收入,如果符合这个条件,可以按5%简易计税。
- 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如果您有套房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买的,现在拿来出租,可以选择按5%简易计税。
- 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同上,卖房也可以选简易计税。
-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个主要是对企业而言。

四、两个重大变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合伙型资管产品
前面说的都是”延续原有政策”,但10号公告里,也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新变化,值得单独拿出来说。
变化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被排除在增值税免税范围之外
在原先的财税〔2016〕36号文中,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和开放式)的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这次10号公告做了调整,明确:只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才免征增值税。
换句话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类基金),不再享受这个免税优惠了。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收入,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这个变化,对于私募证券基金行业来说,影响还是很大的。税负增加了,最终可能会传导到基金收益上,影响投资人的回报。
变化二:合伙型资管产品被排除在资管产品简易计税优惠范围之外
原来的财税〔2017〕56号文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的收入,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次10号公告明确,合伙型资管产品不适用这个优惠。
什么是”合伙型资管产品”?就是那些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资管产品(比如合伙型私募基金)。这类产品以后运营取得的收入,要按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缴纳增值税,不能再按3%简易计税了。
这两个变化,反映出监管部门对于资管行业的态度:降低监管套利的空间,让各类资管产品承担公平的税负。
五、这些优惠政策废止了,要注意!
有延续的,就有废止的。10号公告里,也明确了一些不再延续的优惠政策。
最重要的一个:“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个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什么是”甲供工程”?就是建设单位(甲方)自己采购全部或者部分材料、设备,然后找建筑公司(乙方)来施工的工程。以前,建筑公司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3%征收率)。这个政策取消后,就要按一般计税方法(9%税率)交税了。
这个变化,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冲击很大。很多建筑公司的税负可能会明显上升。如果您在建筑行业工作,建议尽快评估这个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做好应对准备。
另外,”地基主体甲供材料”的简易计税规定也同步废止了。这个主要是影响那些包工包料的建筑项目。
当然,公告也留了个尾巴: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也就是说,老项目还是可以按老办法,只有新项目才按新规定。
六、对普通企业和个体户的建议
说了这么多政策细节,最后给几个实用建议:
1. 小规模纳税人:合理控制销售额,避免”临界点陷阱”
月销售额10万(季度30万)以下免税,这个政策延续到2027年底。但如果您的销售额刚好在临界点附近,建议做好规划,尽量避免”超过一点点”的情况。比如可以把部分销售推迟到下个月,或者合理增加一些成本费用(在合规的前提下)。
2. 一般纳税人:重新审视简易计税的适用性
如果您的企业有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租赁、建筑服务、公共交通运输等业务,建议重新评估一下,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如果可以,税负可能会明显降低。
3. 建筑企业:重新测算税负,调整报价策略
甲供工程简易计税取消后,建筑企业的税负会上升。建议重新测算各类项目的税负水平,并相应调整报价策略。同时,也可以考虑在合同中约定,因政策变化导致的税负增加,由甲乙双方合理分担。
4. 资管机构:评估私募证券基金和合伙型产品的税负影响
如果您是资管机构,建议尽快评估这两个变化对您产品的影响。对于私募证券基金,可以考虑调整投资策略、提高运营效率,来抵消税负增加的影响。对于合伙型资管产品,可以考虑变更产品的法律形式(比如改成公司型或者契约型),但这涉及很多法律和监管问题,建议咨询专业顾问。
5. 所有企业:关注后续政策细则
10号公告只是一个”衔接”公告,很多细节还需要后续的政策细则来明确。建议企业财税人员密切关注税务部门的最新政策发布,必要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七、常见误区澄清
最后,澄清几个常见的误区:
误区一:增值税法实施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会提高
不对。10号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照3%征收率执行(有些业务甚至免征)。增值税法本身并没有改变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误区二:所有免税项目都会延续
不对。10号公告只明确了”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没有列出来的项目,就要看其他规定了。而且,有些优惠政策是”阶段性”的,到期后可能会废止。所以一定要以最新的政策文件为准。
误区三:简易计税方法可以随意选择
不对。简易计税方法只适用于公告明确列出来的项目。而且,一旦选择了简易计税,36个月内不能变更。所以选择时要慎重。
误区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要交增值税了
不对。10号公告说的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增值税政策,还是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
结语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是增值税法实施后最重要的配套政策之一。它延续了大部分原有的优惠政策,让几千万企业和个体户吃下了定心丸;同时也做了一些必要的调整,让增值税制度更加公平、规范。
对于普通企业和个体户来说,最重要的是搞清楚:自己适用哪些政策?税负有什么变化?应该怎么应对?
如果您看完这篇文章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毕竟,税法这个东西,表面上看着复杂,但只要搞懂了逻辑,其实也没那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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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撰写,具体执行以各地税务机关实际规定为准。文中涉及的税务筹划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专业税务建议。如有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