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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2026年第13号公告深度解读:增值税进项抵扣新规,这5个变化财务必须知道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2026年第13号公告,专门明确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规则。别看这只是一个”公告”,里面涉及的内容可是和每一个一般纳税人企业都息息相关——从你买车、坐高铁、过收费站,到企业重组、开发票,全都覆盖到了。

更重要的是,这个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现在已经在执行了。如果你还按照老黄历操作,很可能会多交税、错抵扣,甚至被稽查盯上。

今天这篇文章,我会用大白话把这份公告拆开揉碎了讲,配上真实案例和操作建议,保证你看完就能用。

一、机动车进货抵扣:发票上写多少就抵多少

公告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这句话听起来很简单,但实操中有几个坑要注意:

  • 必须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普通的增值税发票不行,必须是专门的机动车发票(俗称”车购税发票”)。
  • 发票上的税额直接抵——不用再算来算去,发票上写了多少税额,你就抵多少。
  • 注意发票认证——机动车发票也要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认证,别忘了勾选。

案例:某贸易公司2026年3月买了一辆商务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是13,000元。按照新规定,这13,000元可以直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用再按老方法算了。

如果这家公司忘了认证这张发票,那就等于白白损失了13,000元的抵扣额度——相当于多交了13,000元的增值税。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示例

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坐高铁、飞机、大巴都能抵

这一条是很多企业的”盲区”。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了专票之外,还可以用这些凭证抵扣:

1. 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就是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直接抵。比如你坐高铁,取得的是”铁路电子客票”,上面会单独列示税额,直接抵就行。

2. 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必须注明旅客身份信息)

这种情况需要计算抵扣,公式是: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 = 票面金额 ÷(1+3%)× 3%

案例:某科技公司员工出差,坐长途大巴花了103元(票面金额103元),车票上注明了员工身份信息。那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

103 ÷(1+3%)× 3% = 3元

也就是说,这103元的车票,实际上有3元是进项税,可以抵扣;剩下的100元计入费用。

注意:如果客票上没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比如普通的定额发票),那就不能抵扣。所以员工出差一定要拿正规车票,不能拿那种手撕的定额票。

三、通行费抵扣:过路费、过桥费也能抵

这一条对于物流公司、运输企业来说,简直是”省钱神器”。公告规定:

1.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这种发票上会列明增值税税额,直接抵就行。现在很多高速公路都支持开电子发票,记得让员工走ETC通道,方便开具发票。

2. 桥、闸通行费发票

这种情况需要计算抵扣,公式是: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 ÷(1+5%)× 5%

案例:某物流公司2026年5月过桥费花了1050元(发票上列明的金额是1050元),那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

1050 ÷(1+5%)× 5% = 50元

这家公司如果每个月过桥费是1万元,一年就是12万元,按5%算可以抵扣6000元的进项税——这可不是小数目。

通行费发票抵扣示例

四、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进项税还能继续抵

这一条是公告的”重头戏”,专门解决了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增值税问题。

公告规定: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涉及的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 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 转让方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
  • 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为主要目的。
  • 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案例:A公司要被B公司合并,A公司账上还有100万元的进项税额没抵扣完。按照老规定,A公司注销后,这100万元就”打水漂”了。但按照新公告,A公司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B公司继续抵扣。

这一条对于大型企业重组来说,意义重大——避免了因为重组而导致进项税额”报废”的问题。

不过要注意,政策要求很严格:必须是”资产+债权+负债+员工”一并转让,不能只转让资产不转让负债和员工,否则就不符合条件。

五、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这一条解决的是”混合销售”的税率适用问题。公告列举了几种常见情况:

  • 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安装、维护、培训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一般是13%)。
  •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一般是13%或9%,看具体货物)。
  • 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13%)。
  • 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一般是13%或9%)。

案例:某设备销售公司卖一台机器给客户,同时负责安装。按照老规定,有些人会把设备款和安装费分开开票,设备款开13%,安装费开9%——这样做其实是有风险的,因为按照新公告,这种情况应该统一按设备的税率(13%)开票。

如果分开开票,一旦被税务局认定为”人为拆分交易、规避高税率”,很可能会被要求补税+罚款。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4种情况要特别注意

公告最后一部分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直接关系到你什么时候要交税。有4种情况特别重要:

1. 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也就是说,你不需要等到货物交付再交税,而是按收款时间或者合同约定时间交税。

2. 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

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说,你收了钱之后,不管有没有开始提供服务,都要按合同日期或者实际开始日期(哪个早按哪个)来交税。

3. 销售不动产

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说,你要么办完了过户手续,要么把房子交给了买方——哪个早按哪个算。

4. 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

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缴纳。

这一条对于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来说,影响很大——可以延缓缴纳增值税,改善现金流。

七、常见问题答疑(Q&A)

Q1: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个公告对我们适用吗?

A:不适用。这个公告只针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这个公告的内容和你们没关系。

Q2:我们公司员工出差坐出租车,取得的出租车发票能抵扣吗?

A:不能。公告只列明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这几种凭证。出租车发票不在列举范围内,不能抵扣。

Q3:我们公司买车时,取得的是普通增值税发票,不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能抵扣吗?

A:不能。公告明确规定,必须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才能按发票列明的税额抵扣。普通增值税发票不行。

Q4:我们公司因资产重组被合并,注销前尚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该怎么办?

A:按照公告规定,你公司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记得在办理注销前,和税务机关确认一下具体的操作流程,把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转移”到合并后的公司。

Q5:我们公司销售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客户要求分开开票(设备开13%,安装开9%),我们可以这样做吗?

A:不建议。按照公告规定,这种情况应该统一按设备的税率(13%)开票。如果分开开票,一旦被税务局认定为”人为拆分交易、规避高税率”,很可能会被要求补税+罚款。

八、实操建议:企业应该怎么做?

看完上面的解读,你可能会觉得:”这么多规定,我怎么记得住?”别担心,我给你总结了几条实操建议,照着做就行:

  1. 立刻检查你公司的发票管理制度——看看机动车发票、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通行费发票的收取和认证流程是否合规。如果发现有问题,赶紧改。
  2. 给财务人员做培训——这个公告的内容比较新,很多老会计可能还不知道。建议你组织一次内部培训,把这个公告讲清楚。
  3. 梳理你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如果你公司近期有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重组计划,一定要按照公告的要求来操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并且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能够”转移”到接收方。
  4. 检查你公司的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你公司存在”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要检查一下税率适用是否正确。如果发现问题,赶紧调整,不要等到被稽查了再改。
  5. 关注你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特别是如果你公司是生产大型机械设备的,或者提供服务的,要检查一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是否准确。如果确认错了,可能会导致提前或者推迟交税,引发税务风险。

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操建议

九、相关政策链接

如果你想深入了解增值税法实施后的其他变化,可以看看这几篇文章:

这两份文件加起来看,你就能对增值税法实施后的整个政策框架有一个完整的了解了。

十、总结:这个公告的核心逻辑是什么?

读完这份公告,你可能会觉得内容很杂——又是机动车,又是旅客运输,又是资产重组,又是纳税义务时间。但其实,这个公告的核心逻辑只有一个:明确了增值税法实施后,原先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则哪些保留、哪些调整、哪些新增。

增值税法本身是一个”上位法”,很多具体操作规则需要在公告中细化。这份2026年第13号公告,就是细化规则的文件之一。

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最重要的是:不要再用老黄历了,要按照新规定来操作。特别是机动车发票、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通行费发票的抵扣,以及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这几个方面变化比较大,一定要重点关注。

如果你在看这篇文章的时候,发现自己公司有些操作不符合新规定,也不用慌。现在改还来得及——毕竟这个公告是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在才过了几个月,税务机关也会给企业一定的过渡期。但前提是,你必须主动改,不能等着被稽查了再改。

最后提醒一句:增值税是企业税负中最重要的一块,进项抵扣又是增值税管理中最核心的环节。这个公告的内容,建议每一个财务人员都打印出来,仔细读三遍。真的。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1月30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作者:ajkd.com财税政策解读团队,专注财税政策深度解读,让普通人也能看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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