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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9月1日起增值税抵扣新规:保险赔付、财政补贴等六类情形明确了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8月27日联合发布了2026年第25号公告,专门就增值税里的”非应税交易”及相关抵扣问题给出明确解释,这套新规则从9月1日起正式生效。说白了就是,以前企业碰到保险赔款、财政补贴这些情况,到底能不能抵扣进项税,大家理解不一,现在官方给了一锤定音的说法。

先说保险赔付这块。以前老板们最困惑的,就是企业作为被保险人拿到保险赔款,这部分进项税能不能抵?答案明确:可以。公告说,这类情况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能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意味着财产险、工程险等险种的理赔,在税务处理上会顺畅很多。

还有个让企业头疼已久的问题——财政补贴。以前企业收到政府补贴,到底要不要算销售收入、能不能抵扣进项税,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这次公告说得很清楚:只有跟企业卖货、提供服务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才算销售额;反之,像科研补贴、稳岗补贴这种不跟销售挂钩的,就不征增值税,进项税也能正常抵扣。会计准则里对政府补助的区分逻辑,这次在增值税层面也统一了。

合同没履行、没收违约金的情况也捋顺了。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的违约金、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接受捐赠这块,无论是货币还是非货币资产,只要捐赠方发生了应税交易,受赠方取得的进项税就能抵;反过来如果捐赠方本身就不用交增值税,那受赠方取得的捐赠物也不能抵扣。

比较有意思的是”转让应收账款”这个口子也开了。公告明确,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这类债权,转让的时候不征增值税——但这里有个关键限定词,叫”不含有价证券”,股票、债券那些金融产品转让另有一套规则。

还有一条很实用:无偿提供服务这次明确不征增值税,但也有例外——无偿转让金融商品(比如转让股票、基金)不属于这个豁免,要按规定视同销售处理。这个边界划得很细,企业在做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时需要特别注意。

这次公告同时废止了2007年的旧规(财税〔2007〕127号),新规从9月1日起执行,但针对2026年1月1日到8月31日这段过渡期,已经发生但还没处理的事项,也统一按新规则来,算是给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不用担心”追溯补税”的问题了。

增值税抵扣新规要点

对会计来说,最直接的影响是:增值税法从今年正式施行以来,配套细则正在一步步补齐,这次25号公告把实施条例里最模糊的几块补上了。企业在日常核算时,遇到保险赔付、财政补贴、合同违约金、应收账款转让这几类业务,可以直接对照新规则处理,不用再猜要不要交税、能不能抵扣了。建议会计人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这几类业务做个台账梳理,9月1日前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干净。

另外提醒一下,公告第十条关于”折扣发票”的规定也很重要: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才能按折扣后金额算销售额。没分别注明的,哪怕给了折扣也要按原价交税,这在实务中是个高频踩坑点,开票的时候务必注意。

整体来看,这次25号公告是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后一次重要的配套完善,把原来灰色地带全部变成白色,企业的税务确定性大大提高了。

增值税抵扣新规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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