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增值税新规落地:折扣发票怎么开、免税权怎么放弃,一次说清楚
财税圈又出大事了。8月27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这份文件的落款日期和施行日期都在眼前——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这意味着增值税法施行后的配套规则,正在一步步细化落地。
说实话,这次公告里的内容挺实用的,尤其是对日常做账的会计和跑业务的老板来说,有几个点必须搞清楚,不然容易踩坑。
折扣发票到底怎么开?
这个问题其实一直有争议,这次总算有了明确答案。公告第十条说得很清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时,如果把价款和折扣额写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里分别注明,那就按折扣后的不含税金额来算销售额;如果没有分别注明,那就按原价来算,折扣金额不能扣。
举个小例子就明白了。你卖一批货,不含税价是100块,给客户打8折,正常折扣应该是80块。如果你在发票”金额”栏里分别写了原价100、折扣20,那税局就按80来算销售额;但如果只写了一个80,没有在金额栏里单独标注折扣,那就按100算销售额,想减折扣?没门儿。
所以会计开票的时候,这个细节必须盯紧了。
免税优惠不想用了,能放弃吗?
能。公告第八条给出了明确路径:一般纳税人如果要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需要提交书面声明,注明从什么时候开始不享受,然后报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就行。
这个政策对企业来说挺有用的。有的企业进项发票多,抵扣链条完整,继续缴税反而比享受免税更划算——因为一旦享受免税,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了。这种情况下,放弃免税、正常缴税,反而是更理性的选择。
资产重组之后,金融商品怎么计税?
第六条解决了这个问题。如果一个资产重组本身按规定不征增值税,那么重组的接收方再把这个资产重组里涉及的金融商品转让出去,买入价就按当初重组转让方的买入价来确定。
这句话绕了点,但实际影响不小。以前重组过程中涉及的金融商品,买入价的确定方式不太明确,现在等于给了一个统一的参照标准。
电信销售附带赠品,怎么算税率?
第九条专门处理了这个问题。纳税人卖电信服务的时候,如果还附带着送给用户电话卡、手机之类的设备,要把这些东西的全部价款分开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
简单说就是:卖电信服务按电信服务的税率,赠送的手机按货物销售的税率,不能混在一起用低税率。这一点对电信运营商和代理商都很重要。
门票免税的范围有讲究
第五条规定了一个很细节的东西:免征增值税政策里说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只包括观众进景区第一道大门时收的门票钱。如果在场馆里面另外办了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再单独收的门票钱,不在这个免税范围里。
这意味着景区、光博物馆里的临时展要单独收票,那部分是不能享受免增值税优惠的。
这次公告是增值税法施行后的重要配套文件,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一批旧文件。对于企业来说,最实际的意义在于:折扣发票的税务处理有了统一口径,放弃免税权的路径更加清晰,资产重组相关的金融商品计税规则也明确了下来。有疑问的,建议尽早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把账务处理提前捋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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