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电池消费税政策大调整:储能系统免税,充电宝也免了,但组装电池簇要小心
从9月1日起,电池消费税的政策发生了大变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2026年第20号公告,正式调整了部分电池消费税的征管口径。新规说了什么?哪些情况免税,哪些要交税?企业该怎么应对?

储能系统彻底免税,但有个前提
很多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我生产的储能柜、储能系统,要不要交消费税?
根据新规,储能系统是利用电池生产的成套电力设备,它本身不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的应税电池产品,所以——不用缴纳消费税。这对储能行业来说是个好消息。
不过要注意,政策说的是”储能系统”,不是”电池簇”。如果你从上游买进锂离子电芯,自己组装成电池簇再卖,那就属于电池组了,要交消费税。而且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算是一个弥补。
顺便提一下,这和之前一篇关于电池消费税分步恢复征收的文章分析一致,政策大方向是给了一年缓冲期,但该交的税早晚要交。
充电宝不用交税,但”换电”业务要小心
现在满大街都是充电宝租赁柜,这个生意要不要交电池消费税?答案是不用。
公告明确说了,充电宝(便携式移动电源)不属于应税电池产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但如果你是电池生产企业,把电池租出去做”换电”业务——比如给两轮电动车换电池——那就要注意了。公告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其他方面(包括租赁),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所以换电这种业务模式,不能想当然地免税。
赊销、分期付款,怎么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很多企业卖电池时习惯用赊销或者分期收款的方式,那纳税义务什么时候发生?能按发票开具日期来算吗?
不行。消费税暂行条例明确说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不管发票什么时候开,纳税义务都跟着销售行为走。所以财务在处理这类订单时,一定要把销售确认时点和纳税义务时点对应上,避免延迟申报的风险。
这里顺带说一下,增值税非应税交易等征管口径里也提到了类似原则——发票开具时间不等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务处理时要回归业务实质。
还有哪些电池要交税?
新规落地后,除了上面提到的免税产品外,其他电池基本都要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包括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无汞原电池、光伏电池等。不过光伏电池的税率调整有单独的过渡安排,恢复到2%的时间延迟到了2027年4月1日,算是给行业留了缓冲期。
总结一下:储能系统免税、充电宝免税、换电业务要交税,电池簇组装要交税但可以抵扣。政策看着复杂,其实核心就一条——看你的产品在不在《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应税范围内。搞不清楚的时候,最好找专业机构核实一下,避免稀里糊涂地少报税或者多交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三》2026年8月27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