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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离岸信托个税征管全面落地:21号+15号公告核心变化与高净值人群应对指南

2026年7月24日,对于有离岸信托安排的高净值人士来说,是个值得记住的日子。这一天,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2026年第2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紧接着发布了2026年第15号公告——这是我国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系统明确离岸信托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全流程征管规则。简单说:以后你的离岸信托该交多少税、怎么交、交给谁,清清楚楚写明白了。

这两份公告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一方面是因为它填补了制度空白,另一方面是因为力度不小——既管设立环节,又管存续环节,而且不管信托有没有实际分钱,都要按年度申报。下面来看看具体说了什么。

先搞清楚一件事:谁要管?根据公告,适用对象是”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的情况,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这里有个关键区分——居民个人,就是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离岸信托设立在开曼、BVI、新加坡、香港等地,但你是中国税收居民的话,纳税义务就跑不掉。

在设立环节,居民个人把财产装进离岸信托,视同转让。要以装入时财产的市场价值,减去原值和合理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适用20%税率。申报时间是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也就是说,2026年装入的信托,得在2027年汇算清缴时补这笔税。

有个细节要注意: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之后,这笔财产的原值就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了。这意味着将来如果再转让或者信托处置这笔财产,原值会按照装入时的价格计算,而不是最初取得时的成本。这个调整对后续税负有影响,做规划时要一并考虑进去。

非居民个人的规则有所不同。如果非居民个人把中国境内的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要在装入次月15日内就财产转让所得申报,不享受年度汇算清缴的待遇,而是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就完成申报。

到了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面对的是一个”无论分不分钱都要交税”的新规则。根据15号公告,居民个人应当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离岸信托产生的收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收益”包括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也就是说,即便受托人今年一分钱没分给你,只要信托账上有收益,你就要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存续环节的规则稍微宽松一些。如果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且受益人中存在中国税收居民个人,那么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信托分配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没有中国居民受益人的非居民信托,目前暂时没有强制申报要求。

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谁来管?15号公告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规则。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如果信托里装入的财产没有对应的境内企业,就以居民个人的境内财产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如果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由税务部门来拍板确定。

那么,高净值人群现在应该怎么办?建议从两个层面入手:

第一,合规层面。如果你已经有离岸信托,首先要做一次全面盘点:信托里装的是什么资产、什么时候装的、当时的市价是多少、有没有保留原始取得成本凭证。接下来还要评估信托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金额和性质,准备好相关财务报表。另外,如果你的离岸信托之前从未在中国申报过收益,要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了解补申报的路径——公告给了过渡安排,但拖着不处理只会越来越被动。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0.5倍到5倍的罚款。

第二,规划层面。如果正在考虑新设离岸信托,现在要充分把税收因素纳入架构设计。受托人的选择尤其关键——传统的离岸信托公司往往设在开曼、BVI这类地方,它们是否具备提供中文财务报表的能力、是否愿意配合中国税务机关的申报要求,这些都要在签约前谈清楚。否则将来申报的时候会很被动。

还有一个重要信号需要留意:公告明确,从2027年起,居民个人每年都要就离岸信托收益申报个税,不再是”不分配就不申报”的模糊地带。这标志着离岸信托在中国的税收监管从”被动后管”正式转向”主动全周期管理”。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2026年7月2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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