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施行后:哪些优惠还能用?2026年第10号公告核心要点解读
增值税法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到现在半年过去了,很多财务人员心里一直在打鼓:之前享受的那些税收优惠,还能继续用吗?有没有被废掉?
别慌,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早就想到了这一点。2026年1月30日,《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正式发布,给大家吃了一颗定心丸。今天咱们就来看看,你手头那些优惠,到底还能不能继续用。
一、先说最重要的: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延续了!
小规模纳税人最关心的两件事:
第一,起征点没变。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元以下),继续免征增值税。这个政策一直延续到2027年12月31日,相当于又续了两年。
怎么理解?比如你开了一家小超市,按季度报税,一个季度卖了25万元的货,那这25万统统不用交增值税。但如果你一个季度卖了35万,那超出的5万就得正常缴税了。
第二,3%征收率减按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优惠期同样延续到2027年底。不过要注意,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在这个优惠范围内,这两类还是按正常税率执行。
这个1%的优惠力度有多大?比如你一个季度卖了20万的货(不含税),按3%算应缴6000元,按1%算只需要缴2000元,一季就省了4000块,一年就是一万六。

二、技术转让开发免税继续有效,但流程有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经常用到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税政策,也继续延续了,同样到2027年底。
但这里有个关键环节必须走对:申请免税的时候,你得拿着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先到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工信主管部门做认定,然后持认定文件和合同再去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少了这一步,税务机关有权拒绝你的免税申请。
有人问:我和技术接受方在一个省,但我在另一个省办公,去哪个省认定?答案是到你纳税人所在地,也就是你的税务登记地,不是对方所在地。
三、农产品抵扣政策有重大调整
这个变化很大,做农产品加工的企业要特别注意!从2026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加计扣除1%的政策已经停止执行了。
什么意思?之前食品厂购进农产品可以按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加计1%扣除,比如抵扣了9%再加1%变成10%。现在这个加计部分没了,只能按正常9%抵扣。
另外,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买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再按票面税额抵扣,而是按票面金额×9%计算进项税额。比如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买了1万元的玉米,取得3%专票,按新政策只能抵扣900元进项税额(10000×9%),而不是按票面注明的300元税额。
四、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更清晰了
增值税法明确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包括: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以前有些企业把业务招待费里的餐费发票也拿来抵扣进项税,现在稽查系统里会重点比对这一项,一查一个准。
另外,通行费抵扣也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通行费按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直接抵扣,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按票面金额÷(1+5%)×5%计算抵扣。
五、这些老政策已经失效了,别再用了
10号公告说得很清楚:除了10号公告本身、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以及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2025年第17号公告)之外,2025年12月31日之前制发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全部停止执行。
简单说就是:2026年以后,优惠政策全部按新口径来,旧的优惠文件一律失效。哪怕以前给你批过的免税资质,如果没在新文件里找到对应条款,也得重新申请。
六、实操建议:现在该做什么?
第一,赶紧对照10号公告,列一张清单:哪些优惠你家正在用,这些优惠在新文件里对应哪一条,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第二,检查发票取得和抵扣流程。特别是农产品收购发票、给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票这两类,和之前做法有重大区别的,财务人员要重新培训。
第三,重新审视进项税额转出的逻辑。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应的进项税,该转出的及时转出,别等金税四期自动比对出来再改。
第四,如果你在做技术转让免税备案,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认定手续是否齐全?赶紧过一遍。
政策过渡期最怕的不是变化,而是变化来了你不知道。希望这篇文章能帮你把10号公告的核心要点理清楚,如果还有具体问题,欢迎留言交流。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30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