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个税政策落地:境内受托机构须代扣代缴,8月前这些事要抓紧办
最近有境外信托架构的高净值人士注意了——国家对离岸信托的税务管理明显收紧。2026年7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2026年第21号公告,专门针对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做了明确。7月24日,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对征管细节做了详细规定。两个公告均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这次到底说了什么
用大白话讲,就是国家对离岸信托的”穿透”原则更明确了:信托在境外赚的钱,不是放在境外就完事了,实际控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的,该交的税一分都不能少。
政策明确了三件事:
第一,境内受托机构要对离岸信托相关的所得进行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以前有些信托把账户放在境外,收支都不走境内,税务上处于模糊地带,现在这条路走不通了。
第二,信托实际受益人是中国税收居民的,需要在中国申报境外所得,按规定补缴税款。信托架构本身不能作为遮羞布,穿透看受益人,该是你交的税就是你交。
第三,信托存续期间的各类所得,按所得性质分类处理,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申报方式。不是所有信托所得都按一个税率来,要分情况看。
哪些钱回来要交税
信托里产生的所得,类型不同,税负也不一样。
如果信托从境外拿到股息分红,这部分分配给受益人时,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税,税率20%,由境内受托机构代扣代缴。如果信托参与了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减持,减持所得通过信托分配给受益人,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相关规定计税。
如果信托注销,剩余财产分配给受益人——这也要视同财产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其他适用项目处理。
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如果信托参与了一些境外的”灰色”收入,比如通过内幕信息获取的收益、跨境转移定价等方式规避税负,在全球税务信息交换(CRS)的框架下,这些信息会被交换回中国境内,税务机关是有能力看到的。
一个真实场景
王总是一位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家。2023年,王总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一个离岸信托,持有一家开曼群岛的投资平台,该平台持有若干境外上市公司股票。
2026年,这家投资平台做了两件事:一是减持了一批境外股票,产生了约5000万港元的转让所得;二是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分发了股息,约800万港元。这两笔钱都进了离岸信托账户。
按照新政策,这笔钱从信托分到王总个人手里时,需要在中国交税:股息800万港元,按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由境内受托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股票减持的转让所得,需要看具体情况判断如何计税。
更关键的是:信托的存续期间,信托账户的收支信息如果涉及境内机构或个人,税务机关是有渠道掌握的。王总在办理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境外信托的相关情况需要如实申报。
之前设了信托的人,现在怎么办
很多人在2010年代就设了离岸信托,当时觉得信托架构可以规避中国税负。现在政策明确后,这种想法已经行不通了。
对已经设立离岸信托的高净值人士,有几件事值得关注:
核查信托的税务居民身份。信托本身可能不是中国的税收居民,但信托的受益人(尤其是中国税收居民)需要履行在中国的申报义务。不要以为把钱放进信托账户就安全了。
注意信托层面的税务处理。信托把境内的资产(比如境内公司股权)装进离岸信托时,是否视同转让?转让价格如何确认?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后面会有麻烦。
关注受托人的申报义务。如果信托的受托人是境内的机构或在中国有常设机构的境外机构,则该受托人有义务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托受益人也要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信托持有境外资产的收益,比如境外子公司的分红、境外不动产的租金——这些钱最终流向受益人时,只要受益人是中国税收居民,就需要在中国交税。如果受益人每年从境外信托拿几百万的分红,20%的税率算下来也不是小数目。
征管新规的威力
这次配套发的15号公告,核心是”境内受托机构”这个概念。什么叫境内受托机构?简单说,就是信托的受托人是中国人,或者受托人在中国有机构、有人员。
如果信托的受托人是境外金融机构,但在中国有分支机构或者指定了境内税务代理人,那么这个境内机构就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通过三种渠道获取信托信息:一是境内受托机构的申报数据;二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CRS)从境外交换回来的数据;三是其他情报交换渠道。这意味着,你以为放在境外的钱,税务机关其实是有能力看到的。
有个财务朋友说过一句话挺实在:CRS之下,没有什么信息死角,只是时间问题。与其想着怎么藏,不如想想怎么合规地处理。
高净值人士的应对建议
面对这次政策调整,有几条建议:
第一,重新审视已有的离岸信托架构,找专业税务师评估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如果信托架构设立时没有做过税务规划,可能需要补做这一步。
第二,了解信托存续期间涉及的各类税务问题。信托不是设完就完了,存续期间的所得分配、信托本身的管理费用、信托终止时的资产分配,每一步都可能涉及税务问题。
第三,合理利用政策空间。比如,有些收入本身是有税收协定优惠的,或者在境外已经交了税的,可以按规定在中国申请税收抵免。不要稀里糊涂地多交税,也不要该交的税不交。
第四,提前规划,不要等到汇算清缴的时候才想起来处理。有些信托结构的调整需要时间,等到期了再处理可能就来不及了。
相关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7月16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7月24日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