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个税征免规则明确,高净值人群如何合规申报?
如果你手里有一份离岸信托,或者正在考虑要不要搞一份,这两天的大事得仔细看看了。
7月2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甩出了一个重磅炸弹——2026年第21号公告,第一次用白纸黑字把离岸信托怎么交个人所得税讲清楚了。简单说:设立要交、存续期间没分红也要交、信托终止还得算增值交税。这可不是小打小闹的补丁,是整整一套税收框架,覆盖离岸信托的全生命周期。
先说清楚:什么是离岸信托?
公告里给的定义是”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BVI、开曼群岛、新加坡、新西兰……这些地方注册的信托都算。公告还特别强调,不以信托名义设立但实质具有类似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也一并纳入监管。银行保险证券这些受监管的金融产品除外——也就是说,你在汇丰买了份投连险,不算离岸信托,但你在开曼搞了个私人信托公司(PTC),妥妥中枪。
这个定义很关键,意味着那些用代持协议、家族基金架构绕开”信托”字样的操作,以后不好使了。
设立环节:装进去那一刻就要交税
居民个人把财产装进离岸信托,按”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征税,税率20%。怎么算应税所得?就是装进去时这套东西的市场价格,减去当初买的时候花的钱(财产原值),再扣掉合理费用(比如律师费、评估费)。
举例来说,老王2015年花了500万在北京买了一套房,2026年把这套房装进他在开曼设立的家族信托。2026年这套房的市场价是1500万。那么老王要交的个税就是(1500万-500万)×20%=200万。这钱不是分期交,是装进去的时候就得申报。
非居民个人把境内财产装进去,也得交。但公告有个很厉害的条款:非居民把财产装进信托,但如果这个财产实际上是由居民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话,视为居民装入,由该居民交税。 换句话说,老婆孩子做受托人、实际控制人还是老公的,没用。
还有一个重要豁免:信托设立超过3年的,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 但存续环节的收益不管信托设立多久都得申报,不过给了3个月的申报宽限期,这期间申报免于加收滞纳金。
存续环节:没分红也得按年交税
这一条影响最大。很多人以为把钱放进信托,只要不往外分,税就跟自己没关系。现在明确说了: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管有没有实际分配出去,都按年计税。
收益分两类:一类是财产转让所得(比如信托持有的股票卖了赚了),一类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如信托收到了分红、债券利息)。两类都按20%税率,由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申报。注意了: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这些费用不能从应税所得里扣。 也就是说,你付给开曼信托公司的年费、打官司的律师费,全部要从你自己的口袋里出,不能抵税。
什么算”收益”?信托持有的股票升值算,卖掉赚了算,收到被投公司的分红算。哪怕信托账户里躺着没动、账面上浮盈,也算年度收益要申报。
非居民装入的信托呢?如果信托向居民个人提供借款、担保、或者让居民无偿使用了信托资产(比如住在信托持有的房子里),这些行为直接视为向居民分配收益,居民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20%的税。
终止环节:清算增值一次性算清
信托不想玩了,要终止清算。公告规定:以清算当日资产的市场价值,计算全部累计增值,减去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交20%。
这里有个追溯条款:2023年1月1日之后装入信托的资产,追溯计算增值。 也就是说,哪怕信托是2020年设的,但你在2024年往里装了一套房,清算的时候2024年装入的那套房一样要算增值交税。
对已经设了信托但历史上有过分配(比如钱打回境内给家人了、帮家人还房贷了)的存量信托,公告给了90天集中申报窗口期。错过这个窗口,滞纳金和罚款就来了。
怎么申报?去哪交?
配套的征管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规则:
- 第一步:看信托装入的财产有没有关联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有的话就在企业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第二步:没有境内生产经营企业的,看信托相关的境内财产在哪儿;
- 第三步:什么都没有的,按境内经常居住地来确定。
比如你通过境外信托持有一家境内公司股权,这家公司在深圳注册,那你就得去深圳的税务机关申报离岸信托相关的个税。
高净值人群最该关心的三个问题
问题一:我已经设了信托,现在要补税吗?
设立超过3年的老信托,设立环节免了,但存续环节的收益必须从2023年1月1日开始补申报。有3个月窗口期,建议尽快找专业税务顾问梳理历史分配记录。
问题二:我让信托给我提供了借款,算不算收入?
明确算。信托直接或间接借钱给居民个人、或者用信托资产为居民债务提供担保,视同分配,按20%征股息红利所得。单纯更换受益人国籍身份不能规避这条,因为CRS信息交换早就把资金流向摸得一清二楚了。
问题三:信托底下嵌套了BVI壳公司,壳公司账上趴着利润没分配,有风险吗?
21号公告第十三条专门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境外壳公司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包括壳公司截留的股息、利息、股权收益)全额计入居民委托人的当年应税所得,不管有没有实际分配上来。这条打击的是过去常见的”三层嵌套”架构:用BVI公司持有红筹架构的股权,股息到BVI层面不分红,境外递延个税。现在这条路彻底堵死了。

说在最后
这两年中国税务机关的”穿透”能力肉眼可见地提升。CRS信息交换、金税四期大数据、境外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一系列组合拳打下来,海外资产的”隐匿”空间已经越来越小。
21号公告不是要为难谁,而是给高净值人群一个明确的规则:你的离岸信托在中国税法下怎么交税,现在有据可查了。合规申报不是负担,是确定性。
有信托架构的,建议尽快做一次全面税务健康检查,把设立、存续、终止三个环节的税务成本重新算一遍。还没设信托但在考虑的,可以把新规纳入架构设计的成本测算里。
对了,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离岸信托相关的税务规则,可以看看我们之前发的这篇——离岸信托个税征免规则明确,高净值人群合规申报指南,里面对信托的类型和税务处理有更系统的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