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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离岸信托不分配也逃不掉!2026新规:存续期每年都要按20%交税

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甩出了一颗”深水炸弹”——21号公告正式落地,明确离岸信托从设立到终止,每个环节都得老老实实交个人所得税。消息一出,不少靠着家族信托做税务筹划的高净值人群坐不住了。

为啥这次动静这么大?以前的玩法是,信托里的资产产生的收益,只要不分配给受益人,就不构成个人所得,不用纳税。很多人因此把信托设计成”永不分配”或者”无限期延迟分配”,让收益在信托里滚雪球,自己却一分税都不用交。

新规直接把这条路堵死了。

根据21号公告,只要委托人是中国税务居民,并且被认定为信托的实际控制人,无论收益是否实际分配,每年都得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存续环节产生的收益,视性质分别按”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统统20%,一分不少。

换句话说,你信托里有100万的股票分红,哪怕这笔钱从来没有打进你的个人账户,也得在当年乖乖申报20万的税。

设立环节同样没留口子。居民个人把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要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简单理解就是,你把价值1000万的资产转入信托,就要以这1000万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一次性缴纳200万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终止清算时,分配给受益人的资产增值部分,还得再缴一次20%。从装入到存续再到分配,三阶段环环相扣,税没有一处能绕开。

不过,对于设立已经超过3年的存量信托,新规给了一个喘息空间——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但存续环节的收益,无论信托是什么时候设立的,从2026年起都需要申报,而且有3个月的申报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完成申报可以免于加收滞纳金。

7月24日同天,国家税务总局还配套发布了15号公告,把征管流程彻底细化。纳税人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年度汇算期,需要填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和《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并附报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信息报告成了穿透式监管的核心抓手,不合规隐匿境外资产信息,面临的将是补税、滞纳金加罚款的”三件套”。

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也有明确规则:有境内关联企业的,以该关联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有境内财产但无关联企业的,按财产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确定;两者都没有的,按个人境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确定。规则清晰,想钻空子几乎不可能。

对于手里有离岸信托安排的朋友,眼下最重要的事就是赶紧找专业的税务顾问,把信托架构和财务资料梳理清楚,在90天宽限期内把历史欠账算清楚。越往后拖,滞纳金只会越滚越多。

说到底,这次新规不是什么新设税种,而是把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真正落实到了离岸信托这个领域。那些以为信托能当”避风港”的人,是时候重新评估一下自己的税务规划策略了。

参考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新华社2026年7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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