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开征个税,藏钱避税路堵死
2026年7月24日,财税圈被一条公告炸开了锅——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2026年第21号公告,正式对离岸信托开征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什么?过去很多人把财产塞进离岸信托,想着”放在信托里不分配就不用交税”,这条路从现在起彻底走不通了。
先说清楚哪些信托要交税。公告明确,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不过有个例外——那些受境外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不在这次征管范围内。也就是说,你自己跑到开曼群岛设个信托,那就要乖乖交税;你买的是持牌金融机构的产品,目前还是安全的。
这次征管规则设计得很细致,分了三个环节来收税:
第一个环节:装入环节。居民个人把财产塞进离岸信托,要以装入时点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这个税目来缴税,税率统一是20%。非居民个人呢,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交税。
第二个环节:存续期间。这是最狠的一条——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管信托有没有实际把收益分配给你,作为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都要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收益性质,分别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依然是20%。换句话说,信托账上赚了多少,你就要交多少税,哪怕钱没进你口袋。
第三个环节:信托终止清算。离岸信托终止的时候,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一天,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2026年第15号公告,进一步细化了征管操作。公告明确,主管税务机关是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没有境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以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间方面,装入环节是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存续期间收益是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上一年度的税款。
对于公告发布前就已经存在的离岸信托,也有过渡安排。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但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以及2025年及以前年度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须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补缴,且不加收滞纳金。这里给了一个3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申报的话,滞纳金可以免掉。
总的来看,这次政策的核心逻辑就三条:税率统一20%、只对增值部分征税、穿透式计税到个人。以前那种”装入信托不落袋就不交税”的避税老套路,现在彻底被封死了。如果你或你的家族有离岸信托安排,建议尽快找专业税务师做一次全面体检,看看历史沿革该怎么补申报,未来的信托架构该怎么调整。金税四期全数据打通的背景下,境外金融账户信息交换越来越高效,侥幸心理真的可以收起来了。
值得注意的是,类似这种穿透式、全链条的征管逻辑,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反向开票政策全面解析等近期新规中也都有体现——监管思路正在从”事后追缴”向”事前规范”转变,企业和个人的合规意识需要跟上政策变化的节奏。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2026年7月24日发布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