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开征个税,21号+15号公告堵死避税路
7月24日晚上,不少做跨境财富管理的朋友圈直接炸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当天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税务总局同日配套发布征管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两份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句话概括:把财产装进离岸信托躲税的路,正式被堵死了。
这份公告管的是什么?
先把概念说清楚。离岸信托,就是按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常见的设立地是开曼、BVI、泽西岛、新加坡这些地方。过去十几年,很多高净值人士的标准操作是:把公司股权、房产、股票装进一个离岸信托,财产名义上就不是自己的了,信托赚的钱只要不分配回来,国内税务机关也很难碰到。
21号公告直接把这套玩法的三个环节全部纳入征税:
- 装进去的时候要交税——居民个人把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装入时的市场价值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按”财产转让所得”缴20%个税。也就是说,装入行为本身被视同一次转让,浮盈直接兑现纳税义务。
- 放在里面赚钱也要交税——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都以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税率同样是20%。想靠”钱留在信托里不分回来”来无限递延?这条路没了。
- 终止清算时再算总账——信托终止时,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终止时市场价值减原值和合理费用),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20%。
几个细节,比想象中狠
通读全文,有几处规定的力度超出了很多专业人士的预期。
第一,费用不能抵。离岸信托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一律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要知道一个离岸信托每年的维护成本动辄几十万,这些钱以后是纯支出,税前一分都扣不了。
第二,亏损不能结转,也不能互抵。“财产转让所得”当年度内盈亏可以互抵,但亏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之间不得相互抵减。信托里股票亏了500万、收了300万股息,股息的20%照交。
第三,换国籍也跑不掉。公告第十一条明确: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也就是说,拿了个小国护照、公司业务还在国内,税务机关照样把你当中国税收居民,全球所得照征。而且居民转为非居民的那一天,还要就信托财产的浮盈做一次”离境清算”,按市场价值减原值缴20%——类似国际上的”退出税”。
第四,借道他人代持没用。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只要财产实际由你出资、负担、控制,就视为你本人装入。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但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也视为居民个人装入。穿透原则贯穿全文。
第五,信托给你”花钱”也算分配。公告第十二条列了四种视同分配的情形:用信托财产给居民个人的债务做担保或提供借款且年底前没还清、给居民个人代付报销费用、允许无偿或明显低价使用信托财产、通过第三方输送经济利益。很多家族信托安排里”信托买房给家人住””信托替子女付学费”这类操作,以后都要按视同分配缴税。
算笔账:一个真实场景
拿一个典型案例算一算。王先生2027年把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装入一个BVI信托,装入时股权市场价值2亿元,当年出资的原值是2000万元,中介评估等合理费用100万元。
设立环节:应纳税所得额 = 2亿 − 2000万 − 100万 = 1.79亿元,按财产转让所得20%,装入当年就要缴3580万元个税,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缴完之后,财产原值调整为2亿元——以后再算增值,从2亿起算,不重复征税。
存续环节:假设信托2028年收到境内公司分红3000万元,无论这笔钱有没有分给王先生或家人,2029年3-6月都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600万元。
这个设计逻辑很清晰:装入时锁定历史浮盈,存续期逐年清算收益,避免了”藏在信托里滚雪球”的空间,同时通过原值调整机制避免重复征税。境外已经就信托缴过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还可以依法抵免——公告在”堵漏”的同时确实留了合理负担的口子。
存量信托怎么办?90天窗口期是关键
这可能是全文对存量客户最重要的部分。公告第十七条给出了过渡安排:
- 设立环节的旧账,只追3年——2023年1月1日之后装入财产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要补,之前的原则上不再追征(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依税收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
- 存续收益的旧账,不论设立时间都要报——2026年1月1日前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一次性打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
- 窗口期90天,免滞纳金——以上税款在公告实施之日(7月24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算下来,截止时间大约在10月下旬。
过了这90天还不缴的,滞纳金照收;构成偷逃税的,按税收征管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结合去年以来税务机关持续提醒纳税人自查境外收入的动作(可以参考我们之前写的2026税务工作会议解读:金税四期贯通、八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CRS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的数据这几年已经积累得相当充分,”税务局不知道”的侥幸心理基本可以放弃了。
常见问题快答
问:我买的香港储蓄险、境外银行理财,算离岸信托吗?
答:不算。公告明确,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排除在离岸信托定义之外。普通人买的境外保险、公募基金不受这份公告约束(当然,这些产品的收益本身该不该缴个税是另一个问题)。
问:什么叫”控制”境外实体?持股多少算?
答: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25%以上的股权、表决权、份额、收益权就算控制;多层间接持股按各层比例相乘,但中间层持股超过50%的按100%计算。此外在资金、经营、购销、分配方面构成实质控制的也算。门槛不高,常见的”信托—BVI壳公司—境内运营公司”架构基本全部覆盖。
问:夫妻俩一起装入财产怎么算?
答:两个以上居民个人装入同一信托的,按各自装入时财产市场价值占比划分归属,分别申报。居民和非居民混装的,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装入——这条堵的是”拉个外籍亲戚一起装”的操作。
问:设立信托的人已经去世了呢?
答:居民个人死亡后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的,视为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继续按规则纳税;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的,以死亡当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减原值做清算,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代为申报。困难的可以备案后5年内分期缴纳。
问:向哪个税务局申报?
答:按15号征管公告,以与装入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境内相关企业的,以境内财产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为准。
接下来该做什么
如果你或你的客户有存量离岸信托,眼下三件事比较急:一是尽快梳理2023年以来的装入行为和历年信托收益,测算补税金额,赶在90天窗口期内申报,省下滞纳金;二是重新评估信托架构的存续价值——每年20%的收益税加上不能税前扣除的维护费用,很多以”节税”为主要目的的架构已经失去意义,而以资产隔离、传承安排为目的的信托仍有其功能;三是别信”不申报也查不到”的中介话术,公告最后一条专门点名了诱导逃避税的不法中介,税务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这份公告和年初以来的一系列动作是一脉相承的:金税四期的穿透式监管让境内账目无处遁形,CRS让境外账户透明化,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让处罚有据可依,现在离岸信托的税收规则也补上了。对高净值人群来说,全球资产配置的逻辑没有变,但”配置”和”藏匿”的边界,从今往后画得清清楚楚。
政策原文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查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均于2026年7月24日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