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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离岸信托开征个税,21号公告掀掉隐身衣

昨天(7月2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扔出一颗重磅炸弹——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同日,税务总局也配套出了个征管操作文件。消息一出,圈子里炸开了锅——以前不少人觉得把钱装进离岸信托就能神不知鬼不觉,现在这层”隐身衣”彻底被掀掉了。

这文件到底说了啥?哪些人受影响?已经设了的信托怎么办?看完这篇你就门清了。

一、啥是”离岸信托”?先把概念说清楚

公告里白纸黑字写明: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者具有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说白了,就是在中国大陆以外(比如开曼群岛、新加坡、中国香港等)设立的那些信托架构。

不过有个例外——那些受境外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不算离岸信托。比如你在境外买了某家银行的结构性理财产品,这个不用管。

哪些财产装进去算”装入”?

  • 把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受托人持有、管理、运用、处分
  • 把财产先转给受托人控制的境外公司,再由这家公司管理处分
  • 通过其他人代持,但钱是你出的、风险你担的——这也算你装入,一样要交税

二、三大环节全链条征税,一个都跑不掉

设立环节:装进去那一下就要交税

这是最让很多人肉疼的地方。你把房子、股权、股票这些财产,”送”进离岸信托的那一刻,在税务眼里就是一次财产转让。要交的税这样算:

应纳税所得额 = 装入时市场价值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

然后按”财产转让所得”交个人所得税,税率20%

举例说明:王总2018年花500万在深圳买了套房,2024年把这套房的市场估值2000万装入了自己在开曼设的离岸信托。那他现在要交的税就是:(2000万 – 500万) × 20% = 300万元。注意,申报之后,这套房子的”原值”在税务系统里就调整成2000万了,以后再转让增值部分才计税。

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后,后续计税基础就按新的来了。这个调整对当事人来说其实是好事——相当于给了个”重新起算”的机会。

存续环节:信托在运行,税也在年年算

信托设立后,只要你装进去的是居民个人的财产,不管信托有没有实际把钱分给你,每年都要交税。这叫”视同分配”——信托账上赚了钱,就算你没拿到手,也算你赚了。

存续期间收益分两类分别计税:

  • 财产转让所得:信托里转让了股权、房产等,盈利减亏损(亏损不能跨年结转)后,×20%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信托收到分红、利息等各类所得加起来,×20%

张太太在BVI设了个家族信托,里面持有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2025年这只股票分红了80万港元,同时信托还卖了一处伦敦的房产赚了200万英镑。那张太太2025年在存续环节要交的税是:80万港元 × 20% + 200万英镑 × 20%,两部分都要算,不允许亏损抵充另一类收入。

终止环节:信托关门,税务清算是最后一关

信托要终止了(比如合约到期、受托人辞任等),还有一道税要算。这时候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就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税率20%

三、已经设了信托的人,别以为能蒙混过关

很多人关心:公告发布之前就已经存在的离岸信托,要不要补税?答案是:要,但有宽限期。

设立环节的历史欠税:

  • 2023年1月1日至公告实施之日(大概2026年7月底8月初),把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要在公告实施起90天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 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这一条是个重要豁免
  • 3年内的存量信托,原则上追征3年;金额特别大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管法延长时间

存续环节的历史欠税:

  • 2025年及以前年度,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但还没交税的,一次性”打包”计算
  • 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税率20%
  • 同样在公告实施起90天内完成,不加收滞纳金

敲黑板:这90天宽限期只此一次,错过就要按正常程序追缴滞纳金了。手里有离岸信托的朋友,这90天倒计时得开始数了。

四、申报时间和材料,一次说清楚

申报时限:

  • 设立环节(居民个人):装入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期一起报
  • 设立环节(非居民个人):装入次月15日内
  • 存续环节(居民个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 终止环节:终止清算完成的次月15日内
  • 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经备案可分5年均匀缴纳

申报时要提交的材料(以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 信托合同或协议
  • 受托人身份信息
  • 装入财产的评估报告或市场价值证明
  • 财产原值凭证
  • 信托存续期间收益分配及运用情况

五、问答环节:你想问的实际问题

Q:我在中国工作生活,但设了个离岸信托,现在还要交境外的税吗?

A:境外已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可以按规定在我国申请抵免,避免双重征税。具体操作要看两国税收协定。

Q:信托存续期间我已经按20%交过税了,实际分配时还要再交吗?

A:不用。公告明确规定,居民个人已按规定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的信托收益,实际分配时不再缴纳,避免了重复征税。

Q:我在境外已经移民了,但国内还有大笔资产和信托,税务还管我吗?

A:公告说了,对移居境外(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等)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我国税收居民,继续对其境内境外所得征税。通俗点说,”人走了,但税还在”。

Q:我通过离岸信托买了很多海外房产,这些房子租金收益要交税吗?

A:租金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还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信托持有房产直接出租,租金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如果是信托转让房产赚的差价,则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两种都是20%。

六、别被中介忽悠了,这条路走不通

公告特意在最后严肃提醒:境内外个别不法中介机构和个人诱导纳税人通过离岸信托隐匿财产、逃避纳税。税务部门的口径很明确——这些诱导、协助逃税的不法中介,会被严肃处理。

对纳税人来说,唯一的正道就是老老实实按规定申报。金税四期时代,跨境金融信息交换机制日趋完善,想靠离岸架构”隐身”,只会越来越难。与其到时候被追缴加滞纳金,不如主动合规,还能享受90天宽限期不收滞纳金的政策红利。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原文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发布日期2026年7月24日。配套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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