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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开始,一部新规正式施行,对几千万超龄打工者来说意义重大。《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由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五部门联合发布,是我国首部专门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的部门规章。
过去这些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在工作的人,权益保护基本处于灰色地带。不少用人单位跟他们签劳务协议,不给缴社保,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出了工伤事故也没处说理。62岁的保安夜班出车祸,不被认定工伤;58岁的保洁阿姨摔伤,只赔一半医药费。这类事情并不少见。
新规最大的变化,是不再纠结”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而是直接列了一份权益清单。四项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
先说报酬。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比如2026年北京市第一档最低工资是2540元/月,那在北京打工的超龄劳动者,报酬就不能低于这个数。实物抵扣、有价证券替代,这些都不行。
再说休息。新规明确: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如果确实需要加班,要遵循《劳动法》相关规定。这跟过去完全不一样,以前很多超龄劳动者干的是最累的活,加班是常态。
工伤保障这块变化最明显。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因工作原因出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可以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相应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过去很多超龄劳动者出事后维权难,核心就是法律关系定性模糊,各地裁判尺度不统一。现在有了明确依据。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新规给了双向选择权。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继续工作不影响原有待遇。还没享受待遇选择继续参保的,可以个人身份缴费,也可以跟用人单位协商由单位缴费。
202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废止了此前”超龄用工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行政规章提供实体依据,司法解释提供程序路径,仲裁机构不能再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受理超龄劳动者的申请。
对企业来说,招用超龄员工不能再按老套路来。不能签标准劳动合同,但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休息休假、工伤保障等条款。具体可参考失业保险政策变化和税务稽查风向标。
短期看,企业用工成本会有所增加。长期看,规范用工能降低争议风险。对超龄劳动者而言,维权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