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落地后进项抵扣怎么算?2026年第13号公告全解读
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很多财务人员发现一个问题:以前的一些抵扣规则还能不能用?火车票、通行费还能抵扣吗?资产重组怎么处理?这些问题在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3号公告里有了明确答案。
火车票抵扣:电子发票直接抵
以前大家最头疼的是火车票抵扣。纸质车票丢了没法补,计算公式也容易搞错。现在规则简化了:
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直接抵扣,不用再套公式算了。
取得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还是要按公式算:
可抵扣进项税额 = 票面金额 ÷ (1+3%) × 3%
举个例子:员工出差坐大巴,车票100元。进项税额 = 100 ÷ 1.03 × 3% = 2.91元。这个要手工算,也没电子发票可拿,所以能买专票还是买专票。
如果员工坐高铁,现在直接拿铁路电子客票的电子发票就行,上面税额是多少就抵多少,省心多了。
通行费抵扣:看发票类型
通行费抵扣分两种情况:
收费公路通行费: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者带”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
桥、闸通行费:按公式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 发票金额 ÷ (1+5%) × 5%
实际操作中,走ETC的车主最方便,每月会收到电子发票,税额直接列明。走老旧桥闸的,可能还是纸质发票,得自己套公式。建议企业跟司机说清楚,能走ETC就走ETC,省财务算账的功夫。
买车的进项抵扣确认了
13号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这条看起来没啥新意,但之前增值税法刚施行时,有人担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还算不算”合法有效凭证”。现在官方盖章确认,买车抵扣跟以前一样操作就行。
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四个条件要同时满足
这个是很多企业关心的。合并、分立、出售、置换这些资产重组行为,要不要交增值税?13号公告说:满足四个条件就不交,对应的进项税额还能继续抵扣。
哪四个条件?
条件一:标的得是能独立运营的业务。光卖几台设备、卖个厂房,不叫资产重组,该交增值税还得交。你得卖的是一个完整的业务单元,能独立产生收入的那种。
条件二:资产、债权、负债、员工一起打包转让。不能光把资产卖出去,把债务和员工留下。这叫”逃债式重组”,税务局不认。
条件三:得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能是为了避税才做重组。税务局会看:是不是为了少交税、晚交税、多退税?如果是,否定掉。
条件四:转让方和接收方都得是一般纳税人。一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对不起,不能按不征税处理。
满足这四个条件,资产重组过程中转让的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都不征收增值税。接收方还能继续抵扣转让方没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混合销售税率怎么选?
一项交易涉及两个税率,按哪个算?13号公告给了几个典型场景:
卖软件+安装维护培训:按软件的税率,也就是13%。
卖活动板房、机器设备+安装:按货物的税率,13%。
充换电业务:卖电+换电池服务:按电力的税率,13%。
租车+信息服务:按租赁的税率,13%。
核心原则是”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这些场景里,货物或主体服务的税率更高,所以整体按高的走。对开票方来说是利好——不用拆分收入、分别开票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几个细节
13号公告还明确了几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规则:
大型设备、船舶、飞机: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款项或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当日。
预收价款分期服务:比如收了一年服务费,分12个月提供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首次开始提供服务的日期和合同约定日期,哪个早就按哪个。而且,收到的全部价款都要申报纳税,不是每月报当月的。
不动产销售:完成权属登记或实际交付,哪个早就按哪个作为转让完成时间。
贷款利息:金融机构放贷后,90天内的应收未收利息要交增值税;90天后的暂不交,等实际收到再交。这个政策延续了很多年,这次正式写入公告。
企业要做的几个调整
政策明确了,实操层面企业要跟上:
1. 火车票抵扣改流程。现在铁路电子客票有电子发票了,让员工出差时申请电子发票,财务直接抵扣税额,不用再算公式。别还傻傻地收纸质票套公式算。
2. 通行费尽量走ETC。电子发票比桥闸纸质发票省事多了,还能自动汇总。
3. 资产重组提前规划。如果计划做合并、分立,先把这四个条件对照一遍,别做到一半发现不满足条件,要补交增值税。
4. 混合销售开发票。虽然公告说按主要业务税率,但开票时还是要把项目写清楚,别开成笼统的”服务费”。
关于增值税进项抵扣更详细的规则,可以看增值税进项抵扣新规解读,里面有火车票、通行费的具体计算案例。
资产重组涉税处理是个复杂话题,如果企业正准备做重组,建议提前跟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方案是否满足不征税条件。也可以参考公司注销后被追税的案例,里面提到了一些重组环节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