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13号公告深度解读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第13号公告,针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资产重组、混合销售税率适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这份公告内容很实,涉及到企业日常经营的方方面面,很多财务人员可能还没注意到其中的关键变化。
差旅费抵扣:火车票飞机票怎么算
公告对差旅费进项抵扣做了细化规定。以前很多财务头疼,员工出差拿回来一堆票,哪些能抵扣哪些不能,现在清楚了。
铁路电子客票、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现在都是电子发票形式,票面上会直接列明增值税税额,按这个金额抵扣就行。比如员工出差坐高铁,电子客票金额265元,票面注明增值税额7.95元,企业就拿这7.95元抵扣进项。
但公路、水路客运比较麻烦,很多票面上不显示税额。公告给了一个计算公式: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比如员工坐长途大巴,车票金额103元,那进项税额就是103÷1.03×3%=3元。
要注意,这个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那种手撕票、定额票,或者没写乘客名字的票,是不能抵扣的。
过路费抵扣:通行费发票分两种情况
企业车辆跑高速、过桥过闸,产生的通行费怎么抵扣?公告分两种情况:
ETC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面有税额的,按票面税额抵扣。比如走高速ETC扣费50元,电子发票上增值税额4.5元,企业就抵扣4.5元。
纸质通行费发票(桥、闸),没有税额的,按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金额÷(1+5%)×5%。比如过桥费发票金额105元,进项税额就是105÷1.05×5%=5元。
很多物流企业跑长途,过路费是一大开销。按这个规定,只要发票齐全,通行费基本都能抵扣,每年能省不少税。
资产重组不交增值税:5个条件缺一不可
公告对资产重组的增值税处理做了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这个规定对企业并购重组非常重要。
要享受这个政策,必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
第一,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不能说把几台电脑搬过去就算重组,必须是能独立干活的业务单元。
第二,资产要和相关债权、负债、员工一起打包转让。不能光把好资产拿走、坏账烂摊子留下。资产包里必须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第三,资产重组要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能是为了避税。税务局会看重组是不是真有业务需要,如果明显是为了少交税,这个政策就不能用。
第四,转让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之间重组不能用这个政策。
第五,资产重组必须真实完成,不能半途而废。被合并的企业注销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企业继续抵扣。
举个例子,A公司把旗下某家分公司整体转让给B公司,转让资产账面价值5000万元,同时带过去相关债务2000万元和50名员工。这种整体转让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就不需要交增值税。但如果是只卖资产、不带人和债务,那就得按正常销售处理,要交税。
混合销售税率:看主要业务定
企业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服务,到底按货物税率还是服务税率?公告给了明确答案: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比如卖软件的同时提供安装维护服务,按软件产品的税率算(13%)。卖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的同时提供安装,按货物税率算(13%)。充换电业务中卖电同时收服务费,按电力产品税率算(13%)。
还有一个常见场景:租车的同时收信息技术服务费,按租赁服务税率算(13%)。
这些规定对实际操作很有帮助。以前很多企业搞不清楚混合销售怎么开票,要么多交税要么少交税。现在按主要业务定性,开票和计税都有据可依。
大型设备销售:纳税时间有新规
公告对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规定了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款项或者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当日。
这个规定对造船、造飞机、造大型机械的企业影响很大。以前这类合同执行周期长,什么时候确认收入、什么时候交税,各地做法不一。现在明确了,按收款进度或合同约定来。
比如某船厂签了艘万吨轮订单,合同总价2亿元,分四期收款。第一期5000万元,合同约定签订后30天付款,那船厂在收到这5000万或合同约定付款日(两者孰早),就要确认纳税义务。
预收款服务:按服务开始时间定
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款再分期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日和合同约定日,按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举个例子,某培训机构一次性收了学员3万元培训费,分12个月上课。按照公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第一次上课的实际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哪个早就按哪个)。这意味着预收的3万元要一次性申报纳税,不能按月分摊。
很多做教育培训、健身会所、软件年费的企业,原来可能按月确认收入,现在要按首次服务时间确认,现金流压力会增大。
不动产销售:完成标志要看两个节点
公告明确,不动产销售的”转让完成”有两个判断标准:权属登记完成和实际交付,按孰先原则确定。
这意味着,即使房产证还没办下来,但如果房子已经实际交付给买家使用了,也算转让完成,要确认纳税义务。反过来,如果房产证办了但房子还没交付,也算转让完成。
很多开发商卖期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是2026年12月,但实际2026年10月就把钥匙给业主了。按公告规定,纳税义务在2026年10月实际交付时就发生了,不是等到12月。
贷款利息:90天后暂不交税
公告对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纳税时间做了特殊规定:结息日起90天内的应收未收利息要交税,90天后的暂不交,等实际收到时再交。
这个规定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利。以前逾期贷款利息不管收没收回来,都得先交增值税。现在90天后可以先不交,等真正收到钱再交,减轻了金融机构的现金流压力。
但要注意,这个政策只适用于”金融机构”,公告列举了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民间借贷、小贷公司不在此列。
进项抵扣凭证:4种材料缺一不可
公告最后强调,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4种材料不全的,不得抵扣。
很多企业从境外进口服务,比如支付境外软件费、咨询费、专利费等,需要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现在税务局查得严,如果拿不出这4种材料,进项抵扣会被驳回。
建议企业财务部门把这些材料归档保存:与境外单位签订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境外单位开具的发票或对账单,以及海关完税凭证。
企业实务建议
这份公告内容很多,建议企业对照自查:
一是梳理差旅费抵扣。看看员工的差旅费报销,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是不是都有乘客身份信息,没有的要及时补充或更换电子发票。
二是核对过路费发票。ETC的电子发票要确保公司抬头正确,纸质通行费发票要注意保留。
三是审视资产重组计划。如果有并购重组安排,要对照5个条件设计交易结构,确保能享受不征税政策。
四是调整收入确认时点。大型设备制造商、预收款服务企业,要按公告规定调整纳税义务确认时间,避免提前或滞后交税。
五是完善进项抵扣凭证。从境外采购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要确保4种材料齐全。
这份公告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该尽快对照调整。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