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个500万的设备,增值税进项税怎么抵?2026年第15号公告把规则讲明白了
最近财务圈讨论度最高的一条新规,终于在1月30日正式落地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出台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算是增值税法实施后,补上的最关键一块拼图。

今天咱们就掰开揉碎了聊一聊,这个15号公告到底改了啥、谁受影响最大、实际操作中该怎么做。
先搞清楚:什么是”长期资产”?
15号公告说的”长期资产”,指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按照会计制度作为长期资产核算的资产。说白了就是你账上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这些科目的东西。
取得方式不限于直接购买——自行生产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都算。但有几种情况不算:
- 租入的长期资产(租的不算,买/建的才算)
- 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这里有个容易踩坑的地方:长期资产里的”固定资产”不是光指那个设备本体,构成其实体的配套设备、工具、器具都算在内。同样,不动产也不只是砖头水泥,给排水、采暖、通风、照明、中央空调、电梯、光伏发电设备、智能化楼宇设备……统统都算不动产的组成部分。
核心规则:三种情况,三种抵扣方式
15号公告把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分成了三种情况,对应三种处理方式。记住这个分类,后面全懂了:
第一种: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 → 全额抵扣
你的设备只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没任何争议。这是最简单的情况。
第二种: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 → 不得抵扣
“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是指: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如果你的设备专用于这五类中的某一类,对应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举个例子:公司买了一辆商务车,专用于员工通勤(集体福利),那这辆车的进项税就不能抵。这跟之前的规定是一致的,没什么新变化。
第三种:混合用途 → 这是15号公告的”重头戏”
所谓”混合用途”,就是你的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比如一台印刷机,一部分产能接应税订单,一部分给公司内部免费印宣传册。
对混合用途的处理,15号公告做了一个非常关键的分界线:原值500万元。

500万以下:全额抵扣,不用分期调整
如果你的长期资产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你没看错,混合用途也能全额抵!
这跟原来增值税法实施条例里那个”按比例分摊”的思路完全不一样了。500万以下的资产,直接一把抵扣完,后续不用逐年调整。
但有个”回头看”的机制:如果之前全额抵扣了,后来用途变了,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了,或者发生了非正常损失,要在当月按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 净值率”来算出不能抵扣的部分,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反过来也一样:如果之前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没抵扣),后来改为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或混合用途了,按”可抵扣进项税额 = 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 净值率”来算,在用途改变的当月可以抵扣。
净值率 = 净值 ÷ 原值。净值按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摊销后的余额来算。
500万以上:先全额抵,再逐年调整
这是15号公告最核心的变化。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在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逐年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也就是说:先抵扣、后调整、逐年清算。不再是”一开始就按比例扣”,而是”先全拿走,年底再算多退少补”。
调整年限怎么定?公告给了三个档次:
-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20年
- 飞机、火车、轮船:10年
- 其他长期资产:5年
这个调整年限从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实操案例:一家制造企业的500万设备
说个具体场景,大家更容易理解。
背景:某机械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2026年3月购入一台数控机床,含税价678万元,不含税价600万元,进项税额78万元。原值600万元,超过500万门槛。
使用情况:这台机床70%的产能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对外加工),30%用于公司内部非应税项目(自制设备供集体福利部门使用)。
抵扣步骤:
- 购进当月(3月):先全额抵扣78万元进项税额。
- 调整年限:数控机床属于”其他长期资产”,调整年限5年(60个月)。
- 每年度调整:在混合用途期间,每年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假设30%用于集体福利,那么当年需要调整扣减的进项税额 = 78万 × 30% = 23.4万元÷5年 = 4.68万元/年。
- 申报扣减:这4.68万元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五年调整完,总共扣减 = 4.68 × 5 = 23.4万元,等于78万 × 30%,逻辑完全自洽。
如果第三年机床不再用于集体福利了,改为100%一般计税项目,那从第三年起就不用再扣减了,但前两年已经扣减的不退回。
想了解更多增值税实操问题的解答,可以看看我们之前整理的增值税法一周年企业实操问答。
资本化改造怎么处理?
15号公告对资本化改造也有明确规定。如果一项长期资产在调整年限内发生了资本化改造(比如大修、升级、改建等),且新增入账价值又超过500万元的,视为一项新的长期资产,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同样的规则再来一遍,调整年限从资本化改造完成后首次计提折旧/摊销的当月重新计算。
如果改造期间会计制度上停止了计提折旧/摊销,调整年限也相应暂停,等恢复计提后继续执行。
处置资产时的调整
整体处置:在处置时按净值率计算,对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跟500万以下资产用途改变的逻辑一样)。
部分处置:按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来分摊进项税额调整。如果在调整年限内部分处置了实行分期调整方法的资产,剩余待调整的进项税额按剩余调整年限继续执行。
日常管理要求:台账不能少
15号公告明确要求,纳税人要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记录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这可不是”建议”,是必须的。
台账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 资产名称、类别、原值、取得时间
- 对应的进项税额
- 调整年限及起始月
- 每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调整扣减记录
如果未按公告规定抵扣造成少缴税款或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会依照增值税法、税收征管法等进行处理。合规成本不高,但违规代价不小。

问答环节:同行最关心的几个问题
Q1:202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长期资产,也按这个办法执行吗?
A:如果是2025年底前已经在会计上按资产核算的,且2026年后完成了资本化改造、改造后原值超过500万的,按新办法执行。没有资本化改造的,继续按原来的政策处理。
Q2:租入的设备适用15号公告吗?
A:不适用。公告第二条明确说了,租入的长期资产不在本办法范围内。租入设备的进项税额抵扣按租赁费的进项处理规则来。
Q3:500万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A:根据公告第十一条,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即会计上的原值,通常是不含税的(因为进项税额单独抵扣了)。
Q4: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比例怎么确定?
A:公告要求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来分。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按照实际用于这两类的部分计算;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非应税交易的,按这三类的部分计算。两项加起来就是当年需要调整扣减的进项税额。
关于税务合规方面的更多内容,建议阅读我们之前梳理的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的新动向和2026年税务监管趋势分析。
对企业的影响和建议
15号公告对大中型企业的影响是实实在在的,尤其是重资产行业——制造业、物流业、建筑业。几点实操建议:
- 盘点现有长期资产:把原值超过500万的资产摸个底,搞清楚哪些是混合用途的,哪些是专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的。
- 建立抵扣台账:趁现在刚开始执行,赶紧搭好台账模板。Excel就行,不用搞太复杂,但字段一定要全。
- 调整采购合同:如果新购设备的原值在500万边缘,可以考虑拆分采购——注意,拆分要基于真实的独立资产,不能人为拆合同。
- 关注后续配套文件:15号公告是框架,税务总局后续大概率会出实施办法或操作指引,盯着官网别漏了。
- 跟税务局沟通:各地执行口径可能有差异,尤其是混合用途比例的认定,提前跟专管员确认本地执行标准。
这条政策说复杂也复杂,但核心逻辑就一句话:500万以下全额抵,500万以上先抵后调。把这个口诀记住,实操中就不会跑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