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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香港保单收益要交税?税务总局回应:全球征税一直都在,这几种情况要留意

8月5日,财新的一则报道让不少买了港险的人坐不住了:有内地居民收到了税务部门的通知,香港保单的收益被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消息一出,”港险收益要征税”的话题迅速冲上热搜,保险经纪人的朋友圈更是吵翻了天。

两天后的8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正式回应,核心意思就三句话:中国税收居民全球所得纳税是个人所得税法一直坚持的原则,境外保险收益属于应税所得,这不是新政策,更不是专门针对香港保险市场,无需过度解读。

税务总局回应境外保险收益征税三点要点

事情是怎么来的?

根据财新报道,北京、杭州等地已经出现了对香港保险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案,涉及的收益类型主要有两类:一是保单分红,二是预缴保费产生的利息,个案适用税率是20%。比如有人一次性趸交大额保费,保单里生息的这部分,被认定为利息性质所得。

注意,目前这还只是个别地区的个案,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执行细则,香港保监局8月6日也回应说”市场不用过度解读或作出揣测”。但风向已经很明确了:税务部门对境外所得的征管在收紧,而且是拿真实案例在探路。

法律依据其实一直都在

很多人以为这是横空出世的新税,其实不是。翻翻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条从来没改过,只是以前征管手段跟不上,境外收益多数时候”查不到、够不着”。

202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还专门发过《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把境外所得的范围、计税方式、税收抵免都写清楚了。所以税务总局这次的回应说得直白:这是政策辅导和提示提醒工作的延续,不是新立规矩。

哪些境外保险收益会涉及?

  • 储蓄型分红险的红利:保单每年派发的红利,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性质;
  • 预缴/整付保费的利息:趸交保费里未动用部分产生的利息,被视为利息所得;
  • 退保或满期收益:拿回的钱超过已交保费的部分,可能按财产转让所得处理。

纯保障型的重疾险、医疗险,没有投资收益,一般不涉及。另外要提醒一句:香港保单的分红收益是预期、非保证的,没有实际到手的收益,自然谈不上征税——这也是目前各地执行口径不一的原因之一。

已经在香港交过税了怎么办?

境外所得不是”双重征税”。按2020年第3号公告,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凭纳税凭证在境内申报时申请抵免,抵免限额按分国(地区)分别计算。也就是说:香港那边若已就这笔收益征过税,境内补差额即可,不会两头都交满。

境外所得申报抵免四步流程

不申报行不行?

别赌。这几年跨境信息交换(CRS)已经运转成熟,境外金融机构会把中国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回国家税务总局,保单这类金融资产正在交换范围内。你名下的香港保单、分红记录,税务机关想看是看得到的。与其等风来,不如主动梳理。

几个高频问题,一次说清

问:我前几年买的香港储蓄险,要补税吗?
税务总局说这不是新政策,理论上全球所得纳税义务一直都在。但目前公开的征税案例只有北京、杭州个别案例,全国统一执行标准还没出来。建议先梳理保单类型和历年分红,做好申报准备,但不必恐慌性操作。

问:分红没提出来,算不算”取得所得”?
按公告口径,境外所得以实际取得为原则。但分红已经记入保单账户、可以随时提取的,实务中很可能被认定为已取得。稳妥起见,咨询专业税务人士按具体情况判断。

问:销售说”香港保单不用交税”,能信吗?
这话只对了一半。香港本地确实不对保单收益征所得税,但你的税收居民身份是中国的,中国的税法管的是”人”,不是”保单在哪买的”。跨境配置资产前,先想清楚自己的税务居民身份。

给你三条实在的建议

  • 有港险的朋友,把保单合同、分红通知、已缴税凭证都收好,这些将来申报抵免都用得上;
  • 关注税务总局后续是否出台统一的境外保险收益征管细则,别被朋友圈的”恐慌营销”带节奏,也别信”绝对不查”的安慰话;
  • 境外资产配置前,把税务成本算进收益里——20%的个税对储蓄险的实际回报影响不小,综合测算后再决定买不买、怎么买。

说到底,这次风波给所有人的提醒就一句话:金税四期时代,境内境外收入都在同一张网里。普通人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该怎么报就怎么报,7项扣除全攻略照着做没问题;而手里有境外保单、境外账户的高净值人群,是时候把”全球纳税”这四个字认真放进自己的财务规划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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