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施行后优惠政策怎么衔接?10号公告八个变化一文说透
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在此之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专门对新法施行后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作出明确。这份公告涉及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私募基金免税范围、资管产品计税方式等多项重要调整,直接影响企业和个人的税负。以下逐条解读。
一、起征点标准变了,按次纳税起征点大幅提高
10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增值税起征点的最新标准,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如下:
- 以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 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 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相比旧政策,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从原来的300~500元/次提高到了1000元/次,幅度翻了一倍。这对于临时性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个好消息。另外,新政还有一个关键变化:达到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是只对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举例来说,某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正好是10万元整,那么这10万元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而旧政策下,月销售额10万~30万元之间只需对超过10万元的部分征税。这个变化对临界点附近的纳税人影响较大,需要提前做好销售额的规划。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被排除在增值税免税范围之外
这是10号公告最受市场关注的变化之一。
原先,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由于《基金法》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既包括公募基金也包括私募基金,实务中部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按此执行了免税,造成了执行口径的不一致。
10号公告明确调整表述为:只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和开放式)管理人的股票、债券买卖收入才免征增值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再享受这一免税优惠,需要就其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缴纳增值税。
这意味着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重新审视其产品的增值税处理方式,如果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合伙型资管产品被排除在简易计税范围之外
另一个同样引发热议的变化是,合伙型资管产品被明确排除在简易计税适用范围之外。
根据原来的财税〔2017〕56号文,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3%的征收率适用简易计税。但56号文并未明确排除合伙型资管产品,实务中存在争议。
10号公告直接明确了:合伙型资管产品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管理人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一般纳税人)或相应的税率。这对部分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影响较大,税负成本会有明显上升。
四、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继续执行,部分项目优惠期延长
10号公告延续了原来的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执行期限同样是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可选择3%简易计税的项目包括:
- 销售自采砂、土、石料及用其生产的砖瓦、石灰;
-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电力;
- 销售自来水;
-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可选择5%简易计税的项目主要涉及2016年4月30日前的不动产业务,包括融资租赁、出租不动产、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五、医疗机构、农产品等21项免征增值税优惠延续
10号公告第二条列明了自2026年1月1日起继续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共计21项,涵盖了农业生产、医疗、教育等多个民生领域。主要包括: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技术培训业务;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婚姻介绍服务;
- 殡葬服务;
- 纪念馆、博物馆等场所的门票收入;
- 寺院、宫观、清真寺等宗教场所的门票收入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10号公告明确: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享受免税优惠。这一规定堵住了通过外购农产品变身自产农产品来逃税的漏洞。
六、金融机构贴现利息政策调整,允许差额扣除
10号公告还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可以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相当于允许金融机构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贴现利息。
此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收取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收取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同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这一调整简化了金融机构的增值税处理流程,减少了因利息计算方式不同带来的税企争议。
七、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利息允许扣除
经有关部门批准(含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时,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以及发行债券利息,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不含本金)中扣除。
这是一个对融资租赁行业较为利好的政策,降低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负担。
实操建议:企业如何应对
10号公告的影响面广,以下几点值得企业和财务人员重点关注:
第一,核对免税收入范围。如果企业涉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需确认相关收入是否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产生滞纳金风险。
第二,关注起征点临界值。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合理规划月度销售额,避免因达到起征点而全额纳税。
第三,合伙型资管产品的税务处理。涉及合伙型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建议尽快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计税方式及申报流程。
第四,保存好政策依据文件。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期,部分企业可能需要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建议将10号公告、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文件纳入企业税务档案管理。
总的来说,10号公告在延续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私募基金免税、资管产品计税等争议问题作出了明确表态。企业和财务人员应尽快对照新规自查,确保在2026年申报中准确适用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