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个税新规全面落地:设立、存续、终止三环节全部征税,附90天补救窗口
过去不少人把离岸信托当成”税务隐身衣”,以为财产一旦装进去,税务局就拿自己没办法了。现在这套玩法彻底行不通了——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把设立、存续、终止三个环节的纳税义务全部写得清清楚楚,适用税率统一是20%。
简单说就是:只要你是中国税收居民,不管财产绕道去了哪个离岸信托,该缴的税一分都跑不掉。而且这次不只是针对新设信托,存量信托也给了一段补救时间窗口。
设立环节:装进去的那一刻就要交税
居民个人把股权、房产、股票这些财产装进离岸信托的时候,以装入时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税率20%。
举个例子,你早年花200万买的房子,现在装入离岸信托时市场价500万,扣除相关费用后大概有290多万的应税所得,按照20%税率,要交将近60万的个人所得税。信托受托人报酬、管理费这些运营费用不允许从应税所得里扣,这是21号公告明确规定的。
非居民个人把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就其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税,同样是20%。如果非居民把财产装进去,但实际由居民个人控制受益,那这笔账就算到居民头上。
存续环节:不管分没分钱,每年都要算账
这是对已设立离岸信托的家庭影响最大的地方。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在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有没有实际分配给受益人,都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益性质怎么区分?股息红利这类,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转让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两个税目统一适用20%税率。这意味着,哪怕信托账面积累了大量未分配利润,只要你是受益人,税务局就可能找上门来。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分配给居民个人的那部分所得,以获得分配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是20%。
终止环节:清算收益按最后一笔算
信托终止进行清算的时候,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以获得清算收益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根据收益性质分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适用20%税率。委托人死亡的情况下,继承人也得接着走这套规则。

存量信托的90天补救窗口
21号公告发布前已经设立的离岸信托,这次也留了补救机会。2023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天内申报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个人申报后缴税确有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
关于设立环节的追溯问题,公告规定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存续环节的收益不论设立时间长短均需申报,但给予3个月的申报宽限期,宽限期内申报免于加收滞纳金。
谁在管这事?怎么申报?
征管方面,国家税务总局随后配套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规则: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不存在境内生产经营企业的,按境内财产所在地确定;两者都没有的,按境内经常居住地来确定。
信托受托人则需要准确核算信托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收益及分配情况,并协助纳税人完成申报缴税和资料报送。
离岸信托征税这事儿,说到底是个人所得税法”全球所得征税”原则的进一步落地。对高净值人群来说,合规申报已经是不得不面对的课题,与其等着被追征,不如主动把握90天窗口期先把存量问题处理好。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