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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金融商品转让负差不得跨年结转:12号公告5类差额计税口径详解

做投资的公司财务,每年临近岁末那几天都要盯着一个数字反复算。算完心里发凉的,往往不是当年亏了多少,而是这笔浮亏明年还能不能接着用。

这个问题现在有了法定答案,而且答案不太温柔。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这份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的一份重要配套文件,用官方的话说,目的是”做好增值税法实施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

增值税差额计税销售额计算口径新规解读

为什么增值税法都实施了,还要留着差额计税

增值税的基本逻辑是”销售额全额计税、进项税额抵扣”,一环扣一环。理论上只要链条完整,谁也不吃亏。

但现实里有几类业务,这条链天生就是断的。

比如机票代理公司,收了旅客一万块钱票款,其中九千五要转给航空公司,自己实际赚的只有五百块代理费。要是按一万块全额计税,代理公司当场就得亏。再比如券商自营炒股,买入卖出之间的差价才是真正的增值,按卖出价全额征税显然不合理。

还有一类是代收转付。客运场站帮承运方收车票钱,这笔钱只是过一下手,转头就要付给跑车的公司,站方留下的只是场站服务费。

这些业务的共同点是:要么资金只是过路,要么根本拿不到可抵扣的进项凭证。硬按全额征税,税负会失衡到没法经营。

增值税立法之后,国家没有把这些老规矩一刀切掉,而是用清单的方式把经过实践检验、确有必要的项目保留下来,写进公告。12号公告一共列举了八种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情形,本文重点拆和金融、交通运输相关的五类——这五类覆盖的企业最多,实操争议也最集中。

关于增值税法落地后企业实际感受到的变化,之前在增值税法落地半年:有人多抵扣了,有人要补税,这四类企业影响最大里做过统计,可以对照着看。

第一类:金融商品转让

公告原文的规定是: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这一条本身不新鲜,营改增时代就有。但公告把几个关键细节钉死了。

正负差怎么处理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相抵后要是出现负差,可以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的销售额相抵。

但接下来这句才是重点: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翻译成人话——你这一年在金融商品上净亏了,这笔亏损只能在本年度内部消化,跨年就作废。1月1日一开门,计数器归零重新算。

举个例子。某制造业公司拿闲置资金做理财,操作了几笔:

  • 3月:买入价800万,卖出价850万,正差50万
  • 7月:买入价600万,卖出价520万,负差80万
  • 11月:买入价400万,卖出价390万,负差10万

全年盈亏相抵:50 − 80 − 10 = −40万。年末仍是负差40万,这40万不能带到下一年,直接清零。假如第二年这家公司赚了60万差价,得老老实实按60万算销售额,不能用去年的40万去抵。

所以做金融商品投资的企业,年底的择时操作是有税务含义的。如果账上已经累积了不小的浮亏,年内择机实现掉、跟已实现的正差相抵,比拖到明年更划算。反过来,如果本年度已经是净负差状态,那么把盈利头寸留到下一年再兑现,也是一种选择。

买入价怎么定

公告规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年锁定期,这个约束不轻。两种方法在频繁交易的场景下算出来的买入价差异不小,一旦选定就是三年,选之前最好用历史数据跑一遍模拟。

发票怎么开

一句话: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条对下游其实没影响,因为受让方本来也抵不了。但企业内部要注意,别让业务部门跟对方承诺”我们可以给你开专票”。

第二类: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这条有两个配套规则,方向恰好相反,很容易记混。

开票是全额开。一般纳税人就提供客运场站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注意,不是按扣除后的余额开,是按全部价款开。这一点和融资租赁等业务的差额开票规则不一样——那些业务扣掉的部分只能开普票,客运场站可以全额开。

进项是不能抵的。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算笔账。某汽车客运站一个月卖票收了1090万(含税),其中要付给各家客运公司运费872万(含税)。

  • 销售额 =(1090 − 872)÷(1+9%)= 200万
  • 销项税额 = 200 × 9% = 18万
  • 承运方开来的872万运费发票,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向旅客/购票方开具的发票,按1090万全额开具

财务在做账的时候,那872万运费发票千万别顺手勾选认证抵扣了。系统里勾了,申报时又按差额算销售额,等于同一笔业务享受了两遍好处,风险很直接。

航空运输和机票代理差额计税规则

第三类: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这条针对的是航司之间的联程和代售。比如你买了一张国内航司的机票,中间某个航段实际由另一家航空公司承运,票款是第一家航司收的,但属于另一家的那部分要转付过去。这部分代收转付的钱,不计入自己的销售额。

逻辑很清楚:谁提供了运输服务,谁就该为对应的收入交税。代收的钱只是路过。

第四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境内机票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这就是前面提到的那个”收一万转九千五”的场景。差额部分才是代理公司真正的服务收入。

凭证要求方面,支付给航空企业的部分,以IATA BSP对账单或签收单据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发票开具上,代理企业可以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者普通发票。

机票行程单这类凭证今年本身也在变。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从2026年起直接按票面列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不用再按9%倒推计算,这块的操作细节可以看火车票飞机票进项抵扣自动化:2026年起系统自动算,财务不用再手动剥离

第五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境外航段机票

境外航段的规则单独列了一条,因为凭证问题更麻烦。

公告规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凭证分两种情况:

  •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其他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末尾半句是新增的抓手。以前境外付款凭证一直是个模糊地带,一张对方随手签的单子就能扣除。现在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做境外公证,这个成本和时间周期都不低。做境外机票代理业务的公司,从签合同阶段就该把结算凭证的规范格式定下来,别等到查账时才去补公证。

另外,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

一条贯穿全文的红线

公告第二条只有一句话,但它是整份文件的地基:

纳税人根据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扣除的价款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说白了就是:差额扣掉的那部分,进项不能再抵一次。

这个道理本身不难懂,难的是执行。企业的业务往往是混着做的,同一家供应商,这个月的款项属于差额扣除项目,下个月的又属于正常采购。发票堆在一起进认证平台,全勾选一遍,问题就来了。

解决办法只有一个——建立单独核算机制。在财务系统里给差额扣除项目单独设标识,从取得凭证那一刻就打标,认证环节做拦截。这不是可选项,是防风险的必需品。

顺带一提,增值税法实施后,长期资产的进项抵扣也有了新的分档规则,500万成了一道新的分水岭,具体的调整年限和转出计算可以看长期资产进项税抵扣新规:500万以上设备需两次确认,进项转出规则明确。这两套规则叠在一起,2026年财务人员对进项税额的管理精细度要求,比往年高了不止一个台阶。

几个高频问题

问:小规模纳税人能不能做差额计税?

答:客运场站服务这一条明确写的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不适用。其他几类要按具体条款判断。另外小规模纳税人本身就有起征点优惠,月销售额10万、季度30万以下免征,这块可以参考月销售10万以下全免!2026年增值税起征点大幅上调。需要提醒的是,享受差额计税的纳税人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用的是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

问:金融商品转让年末负差,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上扣除?

答:这是两个税种,别混。增值税上的负差不得跨年结转,指的是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上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按所得税的规定走,两套规则各管各的。

问:客运场站全额开了专票,下游能全额抵吗?

答:公告规定就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下游按票面税额抵扣。承担进项不得抵扣后果的是客运场站自己,不是下游。

问:买入价核算方法选定后,36个月内一次都不能改?

答:公告写的是”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所以第一次选之前一定要慎重,最好用近三年的实际交易数据分别跑一遍,看哪种方法更贴合自己的持仓结构。

问:差额扣除的凭证不合规会怎样?

答:扣不了。差额计税的前提是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凭证不合规,扣除就不成立,得按全额计算销售额补税。境外航段那一条尤其要小心,签收单据被税务机关质疑时拿不出公证证明,扣除就悬了。

该做的三件事

一是把业务对号入座。拿公告列举的情形逐条比对自己的业务,能适用的确认适用,不能适用的别硬套。有些企业看到”代收转付”四个字就想差额计税,但公告是清单式列举,不在单子上的项目没有适用空间。

二是把凭证管理提到合同层面。特别是涉及境外付款的,结算单据的格式、签署方式、留存要求,在签合同的时候就该约定清楚。事后补是最贵的方式。

三是把系统标识做起来。差额扣除项目对应的进项不得抵扣,这条红线靠人工记忆守不住。在ERP和发票管理系统里加一层校验规则,成本远低于事后被查出来的代价。

增值税从暂行条例升级为法律,很多人以为只是换了个名头。但配套文件一份份落地下来才发现,真正变的是执行的颗粒度——以前靠经验判断的地方,现在都有了明文口径;以前模糊处理的凭证,现在都有了明确要求。适应这个变化,靠的不是记忆力,是把规则嵌进流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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