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个税征管收紧,21号15号公告双管齐下
2026年7月下旬,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出手,甩出两个重磅公告——21号公告和15号公告,专门针对离岸信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这两个文件一出,意味着离岸信托这个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的领域,正式被纳入了严密的税收监管网络。
简单来说,以后个人把财产装进离岸信托、在信托里拿收益、甚至信托终止拿回财产,每一个环节都得乖乖申报个人所得税,再也别想钻空子了。这次政策还专门留了90天的”补救窗口”,给那些存量老信托一个补报的机会,但过期不候,滞纳金可不会等你。
三种情形,三套规则,居民和非居民各有一套算法
先说设立环节。居民个人把财产装进离岸信托,要按”财产转让所得”来算税,应纳税所得额就是装进去时的市场价值减去原值和合理费用。这个动作发生在哪一年,就对应哪一年的汇算清缴时间来申报。
非居民个人呢?只有财产转让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部分才需要在中国申报缴税。具体怎么界定”来源于境内”,文件里写得很清楚,一看就懂。
到了信托存续阶段,情况又有变化。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管有没有实际分配到个人手里——都要以这个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来申报。如果收益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就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如果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就按那个税目来计税,而且每年3月1日到6月30日是固定的申报窗口期。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一旦把收益分配给中国居民个人,那个居民个人就要就这部分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个税。信托终止的时候,居民个人拿到全部清算收益,同样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非居民装入的信托终止了,居民个人拿到信托财产,按终止时的市场价值作为所得额计税。
存量信托的90天”免滞纳金”窗口,错过真的要罚钱
这两个公告最受关注的一点,其实是过渡期安排。文件明确说了,在公告发布前(也就是2026年7月24日前)就已经存在的离岸信托,有三类情况可以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天内补报,而且不加收滞纳金:
第一,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期间把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了应缴但还没缴的个人所得税;第二,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到公告实施日期间把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应缴未缴税款的;第三,2025年及以前年度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需要补申报的。
但这里有个硬性条件——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也就是说,如果信托在2023年1月1日前就已经设立了,那设立环节的税款就既往不咎了。不过存续期间的收益,该补的还是得补,别抱侥幸心理。
金税四期系统早就打通了境内外金融信息交换通道,CRS(共同申报准则)也在持续运转,隐匿离岸信托资产的难度越来越大。这次两个公告等于是从制度层面把漏洞彻底堵上了。
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与其费尽心思藏资产,不如趁90天窗口期主动补报,省下的滞纳金和罚款可不是小数目。
征管配套:15号公告细化了哪些操作要求
光有21号公告还不够,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出台了2026年第15号公告,专门细化征管操作流程。这个公告主要解决的是”怎么申报”的问题——包括申报表格用什么格式、财产原值怎么核定、信托文件要不要备案等等。
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需要准备信托合同、财产装入时的评估报告、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分配记录等资料。税务机关在审核时会重点关注信托架构的实质,特别是看有没有”名信托实避税”的情况。如果信托的商业实质不足,被认定为纯粹为了避税而设立的,那税收优惠一个都别想享受。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次离岸信托个税政策落地,标志着中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正式进入了”穿透式监管”时代。不管信托设在哪里、架构多复杂,税务部门都有能力看清背后的真实受益人。
(图片:税务申报相关,图文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