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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后,有一个细节特别值得关注:小规模纳税人就算销售额没达到起征点,也可以主动”放弃”免税,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这事儿听起来有点反直觉——明明可以不交税,为什么要多此一举?但仔细看完政策你会发现,这其实是给企业送的一张”通行证”,用好了能帮下游客户实实在在省钱。
先说清楚规则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4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翻译成人话就是:你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个月销售额8万,本来一分税都不用交。但你的客户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他需要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以前你开了免税发票给他,他根本抵扣不了。现在你可以选择放弃这8万的免税,给对方开一张专用发票,税率是1%。
对方拿到这张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约784元(78400 ÷ 1.01 × 1%)。你自己交的增值税只有784元,但这784元变成了对方的”真金白银”——从税务局少交784元。
谁最需要这个功能
最典型的场景就是:你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客户是大企业。一般纳税人客户跟你做生意,他要发票的目的是”抵税”,不是”要发票”。你给他开一张免税的普通发票或免税专票,对他来说等于废纸一张。
结果呢?客户不得不找别人开票,或者要求你降价。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小供应商明明质量不错、价格也合适,却总是丢单——发票不对路。
现在有了这个政策,你完全可以主动给客户开专用发票,把增值税1%这部分”转嫁”出去。客户拿到了可以抵扣的发票,愿意接受你的报价;你自己承担的税负其实是由客户承担的——等于帮你们两个都解决了问题。
一个数字告诉你区别有多大
举例:张老板开了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公司,3月份卖了不含税货物10万元,客户是一般纳税人。
不开专用发票(免税):
客户拿到免税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相当于这笔交易,客户白白损失了约976元的抵扣价值(100000 ÷ 1.01 × 1%)。
开专用发票(1%税率):
张老板交税990元(99000 ÷ 1.01 × 1% ≈ 990),客户拿到发票可抵扣进项税990元。这990元从客户应交给税务局的钱里扣除,客户实际税负为零——而张老板也只交了990元,相当于帮客户省了钱、自己的税负也很轻。
操作上要注意什么
根据4号公告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政策的,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开具专用发票。
这里有个关键点:可以只放弃部分交易,不是全部交易必须一起处理。也就是说,你10笔交易里,有2笔是大客户要的、有8笔是散客要的,你可以只对那2笔开专用发票,另外8笔继续享受免税。灵活度很高。
另外还要注意,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增值税优惠后,36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优惠——但4号公告明确说了,小规模纳税人不受这个36个月限制,也就是说这次放弃了,下次想再用免税政策,随时可以回来,不用等36个月。
怎么理解这个”36个月限制”的豁免
《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放弃增值税优惠的,36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优惠。这是为了防止有人”选择性享受”优惠来逃税。但小规模纳税人不在此限制范围内。
什么意思呢?就是你今天给大客户开了专用发票,交了1%的税。下个月有个小客户不需要专票,你完全可以重新享受免税政策,不需要等36个月。
这也是4号公告给小规模纳税人的特别关照——毕竟小规模纳税人很多是中小微企业,灵活经营是常态,不能用一套死规则来绑住他们。
实操建议:要不要开,看这三个问题
第一,客户是不是一般纳税人?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最终消费者,他要专用发票没有意义,你没必要放弃免税。
第二,对方是否明确要求专用发票?如果客户在签合同前就说了”要专票”,你就要提前算好成本,把1%的税负考虑进去报价。
第三,这笔交易的毛利率是否撑得住1%的税?如果你的毛利只有3%,放弃免税后实际到手的利润就会减少。这时候要不要开专票,需要综合评估。
总结
2026年第4号公告给了一个很实用的”开关”——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免税和开专票之间灵活切换,精准匹配下游需求。这不是让你多交税,而是让你在商业谈判中多了一张牌。
用好这个功能,关键在于搞清楚你的客户是谁、他们需要什么发票类型。把这个问题弄清楚了,这项政策就是实实在在的省钱工具。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4号),2026年1月30日发布,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