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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增值税进项抵扣2026年第13号公告:买车票过路费抵扣规则全解

很多会计吐槽,买车能抵税我知道,但火车票怎么入账、航空行程单税率多少、高速过路费能不能抵……这些问题2026年第13号公告给了一锤定音的答案。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3号公告,全名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不是小打小闹的政策微调,而是把之前散落在各个文件里的抵扣规则做了一次系统梳理。以下内容全部来自公告原文。

一、买车:机动车发票抵扣有硬规矩

先说最常见的——企业买车能不能抵税?

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重点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这几个字。实际操作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税率栏可能是”13%”,也可能是”0″,取决于你买的是什么车。如果是新能源车,税率是13%,全额抵扣;如果是符合条件的免税车,税率栏显示”免税”,那就没税可抵。所以拿到发票第一步,看税率栏。

举个例子:某公司2026年3月购入一辆商务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20万元,税率13%,税额2.6万元。这2.6万元就是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一致。

二、出差旅客运输:火车票、机票、客车票各有各的算法

这是会计最头疼的部分,出差报销五花八门,到底哪些能抵、怎么算?

铁路和航空:看票面上的税额

公告规定: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换句话说,火车票和机票的抵扣额就在票面上,你不需要自己算。铁路电子客票票面会注明票价和税额,航空行程单的税率栏也会有具体数字,直接按票面税额抵扣就行。

实操中要注意:报销时火车票和机票要走对公账户,取得抬头为公司税号的发票。如果票面是个人名字,报销时只能作为差旅费处理,不能抵扣进项税。

公路、水路客车票:按公式算

没有发票税额的公路、水路客票,公告给出了计算公式:

可抵扣进项税额 = 票面金额 ÷(1+3%)× 3%

举个例子:某员工出差取得一张公路客运发票,票面金额206元。这张票没有单独标注税额,就要按公式算:

206 ÷ 1.03 × 3% = 6元

这6元就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里有个容易踩的坑:很多人看到”3%”就直接用票面金额乘以3%,但正确做法是先除以1.03还原成不含税金额,再乘以3%。直接乘出来的数字是错的。

三、出差跑高速、过桥:通行费抵扣两套方法

收费公路通行费:看发票税额

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直接按发票税额抵扣,没有额外计算。

这种发票从2016年起全国推开,发票左上角有”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有具体税额。会计收到这类发票正常入账,税额填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就行。

桥、闸通行费:按公式算

过桥和过闸的发票不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体系里,属于比较特殊的通行费,抵扣方式不同:

可抵扣进项税额 = 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 ÷(1+5%)× 5%

注意这里的税率是5%,不是3%。

举个例子:某公司收到一张过桥通行费发票,金额100元。按公式计算:

100 ÷ 1.05 × 5% = 4.76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76元。

为什么桥闸用5%而公路用3%?这和两种通行费的定价体系有关,公路通行费有专门的电子发票体系,税率直接标注;桥闸通行费往往以收据形式出现,需要换算。

四、混合用途: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怎么算

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服务,有时用于应税项目,有时用于免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项目,这种情况下进项税额怎么处理?

公告给出了公式: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按比例分摊计算。具体公式比较复杂,财务人员一般通过增值税申报表自动计算,这里不展开,但核心原则是:按用途比例分摊,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

这里要特别提醒:从2026年起,增值税法正式实施,之前一些”默认可以抵扣”的操作,现在需要重新审视。比如某些同时用于办公楼和员工福利的采购,以前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抵扣了,现在系统比对更精准,混用不分的进项税要按规定转出,否则有被查的风险。

五、资产重组:满足四个条件不征增值税

公告还有一个重磅内容:资产重组的增值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继续抵扣:

第一,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也就是说,整块业务转让,不是零散资产打包。

第二,转让时要把资产和相关的债权、负债、员工一起打包,不能只转资产不承担债务。

第三,资产重组要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能以逃避缴税为主要目的。

第四,转让方和接收方都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这一条对企业的并购重组业务有直接影响。如果企业计划做资产重组,财务人员要提前评估是否符合这四个条件,避免被认定为应税交易。

六、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完税凭证抵扣

公告还强调了凭完税凭证抵扣的要求:一般纳税人从境外购进服务或无形资产,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的,必须同时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如果资料不全,税务机关可以拒绝抵扣。

这条在实际操作中经常被忽视。很多企业从境外聘请咨询公司或购买软件服务,以为拿到境外发票就能抵扣,但如果没有完整的付款凭证和对账单,抵扣时可能会遇到麻烦。建议财务提前建立境外付款资料的留存机制。

总结

2026年第13号公告不是新政策,而是对现行抵扣规则的系统性明确。对会计来说,最直接的影响有三点:

一是旅客运输和通行费的抵扣计算方法现在有明确依据,不用再凭经验判断;二是资产重组的增值税处理有了清晰的四个条件,重组时要做合规性评估;三是境外付款的抵扣资料要求被强调,老办法要改改了。

建议各企业财务部门对照公告原文,把本公司的抵扣台账梳理一遍,特别是2025年底到2026年初那段时间的报销,有没有可以补充抵扣但漏掉的。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2026年1月30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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